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缓刑判决从依法确定之日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交付考察。
一、什么情况能判缓刑?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累犯以外的,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在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因此坚决不适用缓刑制度。
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危害社会。
罪犯是否对社会有危害性,除了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 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极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适用缓刑,此处需要注意的是,缓刑适用情形是“可以”适用而非“应当”适用。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并且同时具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或者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的,才“应当”适用缓刑。上述条件缺一不可。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实务中经常听到当事人家属请求律师为当事人“争取缓刑”,但是缓刑在法理上不存在“争取”的说法,必须严格按照案件情况以上述适用条件来决定。
二、缓刑如何执行?
由法院宣告缓刑后交有关机关执行。由于各国司法机关的体制和缓刑的内容不同,执行的机关也有区别。主要有二类:
一类是原审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负责缓刑的执行。法院内设专门的执行法官或缓刑监督官,罪犯应定期与缓刑监督法官联系,报告情况,这一类占绝大多数;
另一类是由特设的保护观察机关执行,由原审法院指导。
我国的缓刑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
缓刑有条件地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或者缩短缓刑考验期。二是罪犯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则应由法院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处以新的刑罚。
此外,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害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是一种特殊的缓刑规定,是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的对象缓刑执行的特殊处理制度,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如果罪犯不满足规定的条件,自然也就没有被判缓刑的可能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是不能使用缓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