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不逮捕的,要求侦查机关撤案,限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上海刑事会见律师看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逮捕后监督撤销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为防止案件处理延误,严格限制侦查拘留期限,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活动。明确侦查机关逮捕嫌疑人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批准延长侦查拘留期限。
公安部:犯罪较轻,无社会危险的,不再提请逮捕。
此前,10月24日,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宽大处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公安机关认为犯罪较轻,没有社会危险的,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被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拘留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必要继续拘留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上海刑事会见律师看到此外,《意见》特别强调,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时开展认罪教育,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作出具体宽大承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说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意见书中适用速裁程序,并简要说明原因。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处理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可以集中移送审查起诉,但不得办理集中移送拖延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或者重大案件中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积极开展有关工作。
《指导意见》还提到,要加快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探索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速裁法院,快速办理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平接受《人民公安日报》记者提问,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定期沟通认罪宽大处理制度,报告案件处理,总结实践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宽大处理制度。积极落实,不断完善跨部门绿色通道、专人联系、定期通知、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
从羁押的本质来看,较高的审前羁押率不仅不符合强制措施适用的比例原则和最低限度原则,也不符合司法谦逊精神,而且具有羁押成本高、不利于犯罪改造等实际弊端。
专家认为,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形势和司法起诉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减少逮捕和拘留的时机已经到来。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列出了20年来我国严重暴力犯罪的变化,8类严重暴力犯罪的比例在20年前大幅下降。杀人、抢劫、重伤等暴力犯罪不再是刑事犯罪的主流。轻罪案件迅速上升。目前,三年以下轻刑率已接近80%。此外,被告人认罪处罚案件已超过80%,大多数案件逮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大大降低。
同时,法治的进步、侦查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治理的快速发展也为少捕慎押创造了良好可能的条件。专家表示,从宪法到刑事诉讼法,不断完善和完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相关制度,为少捕慎押和人权司法保障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公安机关侦查能力大大提高。利用信息手段,刑事技术手段侦查已成为公安机关办案的主要途径,有效降低了对口供的依赖和对逮捕措施的需求。实名制推广、道路监控、手机定位、移动支付等现代科技的广泛应用,为取保候审增加了安全系数。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转变犯罪逮捕理念,牢固树立少逮捕谨慎拘留司法理念,减少不必要的逮捕,合理降低逮捕拘留率,等非拘留措施作为保障诉讼的主要途径,促进司法文明和社会和谐,促进诉讼制度和犯罪治理的现代化。
围绕这项工作强调,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坚持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少数严重犯罪,立即逮捕,保持高压威慑态势。另一方面,依法严格控制适用的逮捕措施。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完善不同类型案件的社会危险标准,以非羁押为原则,以非羁押为例外。
上海刑事会见律师提醒我们应该注意认罪和处罚的情况。认罪后人身风险不大的,一般不予逮捕。专家还提出,要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性。丰富完善取保候审保障方式;改变犯罪嫌疑人脱保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增加脱保后量刑的加重体现,增加担保人的责任;推广电子手镯等监控设备的应用;完善边防控制、护照上缴等相关出行限制。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要通过审慎逮捕轻罪案件、宽缓处置、完善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减少‘犯罪打击面’,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平稳运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专家进一步补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