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王某某盗窃罪刑事律师辩护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执行案例。
【案件详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市静安区长兴路XXX号D咖啡精品学生青年公寓,趁同住一室的被害人袁某某不在,窃得其放置于房内的灰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88元)。
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北京暂住处追缴到了失窃电脑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辩护】静安区缓刑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且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采纳辩护人静安区刑事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