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缓刑律师: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我们可以知道:
刑 事 裁 定 书内容: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沪0115刑初207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交付执行。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司法局于2020年8月24日书面建议本院对罪犯吴某某撤销缓刑,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司法局提出,罪犯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某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被警告2次,又因违规离开监管地,故意逃避监管,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现羁押于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拘留所。
上海缓刑律师:上述事实,有司法机关提供的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表、撤销缓刑建议书、社区矫正警告书、调查笔录、微信、短信截图、矫正对象移动定位图,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刑初207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吴某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吴某某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上海缓刑律师:根据上述裁判数我们可以知道,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