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础准绳,它的基础寄义便是对唯一被告人上诉的,不得加剧科罚,唯独检察机关在提出加重抗诉的意见时才作为例外。目的是在保证上诉救济权的有效行使。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上海缓刑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准绳?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础准绳,它的基础寄义便是对唯一被告人上诉的,不得加剧科罚,唯独检察机关在提出加重抗诉的意见时才作为例外。目的是在保证上诉救济权的有效行使。
这是步伐正义的基本体现。
实体公理唯独放在步伐的框架上来追随,才具有稳定性,才能避免人为的随意性,才能确保真正的公正。
我们只信任划定规矩,唯独经由过程划定规矩正义才能被看见。只有遵守规则人们才会信仰法治,只有通过规则的博弈才能完善法律的秩序,才能保证法治是在轨道上行驶,也只有遵循规则才能区分人治和法治。
二、上诉不加刑的工具
同案审理的案件,唯独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剧上诉人的科罚,也不得加剧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依据《刑诉说明》第402条的划定,国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讯断提出抗诉或许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三、上诉不加刑的体现
同案审理的案件,唯独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不得加剧上诉人的科罚,也不得加剧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原讯所认定的罪名欠妥的,能够转变罪名,但不得加剧科罚或许对科罚施行发生不利影响。 例如,一审抢夺判10年被告上诉后,二审改判抢劫10年,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因抢劫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原判认定的罪数欠妥的,能够转变罪数,并调解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原判对被告人宣布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许延长缓刑考验期。
原判没有宣布职业阻止、阻止令的,不得增添宣布;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极刑脱期施行没有限定弛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原判判处的科罚欠妥、应该合用附加刑而没有合用的,不得间接加剧科罚、合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刑诉说明》第403条第1款,被告人或许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国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发还重新审讯后,除有新的犯法究竟且国民检察院增补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刑诉说明》第403条第2款,对前款划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还重新审讯的案件依法作出讯断后,国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以上便是上海缓刑律师联系多年福寿膏案件办案教训的一些总结,抛砖引玉,另有诸多缺乏,等待大家配合探究与交换。但值得再三总结的是,无论哪种案件,律师就是要抓住一切细节,为当事人依法争取最大的权益,因为细节决定“自由”,细节决定“生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