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保诈骗案被告人的刑法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欺诈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欺诈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欺诈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元,50万元以上,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大、大、特别大。可以看出,被告构成欺诈罪,欺诈金额超过50万元的,认定为特别巨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此外,许多省市政府单位在规范性文件或专项行动中明确规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如湖南省医疗保险局2020年启动打击欺诈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行动集中宣传月明确禁止指定医院通过虚假服务、伪造医疗文件和票据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包括收回违法费用、罚款2-5倍、终止医疗保险指定服务协议、医院相关负责人刑事责任等。
上海缓刑律师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民法院还将被告实施的医疗保险欺诈作为自由裁量权,对被告给予从重处罚。这意味着,如果医疗保险欺诈案件的被告犯罪数额特别大,只有当被告有其他减轻或轻量刑情节时,被告才能满足缓刑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才能对被告实施缓刑。
[典型案例一旦欺诈案件]胡等人以医疗保险报销、补贴等名义,借用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万等70多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农村商业银行卡,然后提供给被告曾,伪造虚假住院记录等医疗保险报销材料。胡等待提供上述70多人的虚假住院信息、医疗保险结算和严重疾病保险索赔,共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和严重疾病保险100多万元。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曾欺骗了医疗基金,并酌情给予严厉处罚。
【典型案例2郑诈骗案】鹿泉医院是一家私营非企业单位,郑是鹿泉医院院长。被告郑通过暗示和明确安排,指示医生赵使用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办理虚假住院手续,同时伪造虚假医疗记录由赵负责编造医疗记录负责材料,提取单病白内障手术医疗保险资金,共骗取医疗保险资金13万元以上。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郑欺医疗保险资金,并给予了严厉的处罚。
二、医保诈骗案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别大,判处缓刑的辩护策略。
(一)争取依法认定被告人为从犯。
我国刑法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分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从犯实际上可以包括从犯实施行为、帮助从犯和教唆从犯。当然,很难合理区分实施行为的主犯(起主要作用的实施犯)和实施行为的从犯(起次要作用的实施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两者的区别标准主要在于犯罪意图的形成、行为地位和危害结果。(1)实施行为的从犯的犯的犯罪意图形成是被动的,只有在主犯提出犯罪意图后才得到认可和接受。(2)实施行为的从犯也是被动的,总是按照主犯的犯罪意图实施自己的行为。(3)实施行为的从犯的行为只具有合作的性质。行为强度小,危害结果小。(2)实施行为的从犯的行为也是被动的,总是按照主犯的犯的犯罪意图实施自己的行为。(3)实施行为的从犯的行为只性质。这三个区别是犯罪作用大小的显著特征。在确定具体案件时,应根据犯罪的外部特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合理区分犯罪的主要犯罪分子和犯罪分子。
【典型案例三韩诈骗案】阮聚集韩等人隐瞒真相,低价向伤者买断赔偿,伪造误工证明,出具虚假伤残鉴定,骗取医疗保险费用,隐瞒法律适用,逐步形成以阮为首的诈骗犯罪活动。被告韩是一般组织成员,犯罪集团肆意进行医疗保险诈骗。被告韩参与了7次虚假鉴定,诈骗金额超过58万元。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韩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一般人员。然而,韩丽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作用,是一名从犯,并给予减轻处罚。
可以看出,对于医疗保险欺诈案件,不是被告是实施犯罪,人民法院将认定为主要犯罪,而是根据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综合认定。这意味着对于辩护律师,虽然被告实施欺诈,但只要能证明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只有次要或辅助作用,只有次要犯罪,人民法院也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为犯罪,从而减轻处罚。
(二)说服被告自首,至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中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统计结果,人民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考虑到被告有自首情节,上海缓刑律师可以说自首是人民法院对被告缓刑的充分条件。检索案件可以发现,人民法院没有自动自首犯罪分子,但如实承认犯罪事实的,也认定被告达到了自首的法律效力,从而减轻或减轻被告的处罚。
[典型案例四韩欺诈案件]被告韩以非法利润为目的,在知道被告杨帮助他人提供学生医疗保险卡是使用学生医疗保险卡欺诈医疗保险基金,仍帮助被告杨通过李等人借学生医疗保险卡570多张,使326名学生医疗保险卡被盗刷虚假住院,金京医院通过韩提供学生医疗保险卡欺骗医疗保险基金59万元以上。被告韩如实承认犯罪事实,部分赃款和被告、黄、徐银行存款已被公安机关拘留,足以退还受害单位损失,可视为被动赃物,依法从轻处罚。
[典型案例五张诈骗案]新华医院寻求非法利益,杨通过会议研究安排,发布任务,制定奖惩措施,要求医院医务人员通过替代药品(廉价药品替代高价药品,开放少)、虚假理疗项目和数量(开放少)、空床(使用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险伪造病历和费用),减少医院费用,增加患者住院费用,增加报销,获得非法利益。被告张作为医生,为了获得奖励收入,与医院管理人员合作,积极合作,共同完成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欺诈,通过上述方法参与欺诈共100多万元。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可以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可以看出,医疗保险欺诈案件的被告应当在自动投降后主动如实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有自首情节,从而减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司法解释,被告应当认定被告有如实承认犯罪事实的情节,除承认其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包括姓名、年龄、职业、地址、记录等情况。虽然嫌疑人承认的身份与真实情况不同,但不影响定罪和量刑的,应当认定为如实承认其犯罪。嫌疑人自动投降后隐瞒其真实身份的,影响其定罪和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承认其犯罪。因此,我们应该尽量说服被告投降,至少达到如实承认犯罪事实的程度,人民法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
(三)争取被告积极悔改,主动退还赃物和赔偿。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所谓“悔罪表现”,是犯罪人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悟的具体表现。悔罪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就可以从积极退赃退赔这一方面进行考察。因为被告人犯罪后能积极退赃退赔,可以较为容易地推定对犯罪人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不致于造成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也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在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典型案例六 张某诈骗案] 被告人张某以其女儿在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治疗为由,购买大量假的医疗票据至医疗保障局进行报销,共计报销人民币50万余元。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
[典型案例七 杨某诈骗案] 被告人杨某找到韩某让其帮忙借学生医保卡,给韩某每张能用的医保卡70元的价格,被告人韩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明知被告人杨某帮助他人提供学生医保卡是在冒用学生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被告人杨某多次借用学生医保卡570余张,杨某将医保卡提供给黄某,使326人次学生的医保卡被黄某在锦京医院盗刷办理虚假住院,医疗费总额87万余元,统筹支付金额60万元。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诈骗的部分赃款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足以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可认定为被动返赃,依法从轻处罚。
上海缓刑律师对于医保诈骗案的被告人而言,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财产,退赃退赔对恢复遭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财产损失的作用明显。因此,应当说服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或折价等方式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以此来说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和人身危险性较低。
(四)说服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
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对于医保诈骗案的被告人,应当说服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让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真心悔罪;同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达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错误的意思表示。此外,要深刻认识到诉前认罪优于诉中和诉后认罪,诉中认罪优于诉后认罪。行为人认罪认罚的时间越早,将越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更有利于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在量刑时从宽处理的幅度也会尽量扩大。因此,说服被告人越早认罪,量刑时考虑从轻、减轻的幅度就越大。
[典型案例八 杨某诈骗案] 大福医院负责人张某指使医院工作人员利用汉川市西江乡病人可以到医保中心报销住院费的便利,通过免费发放少许药品,骗取“患者”身份证、健康卡及密码等信息,在明知“患者”未住院的情况下,采取伪造虚假住院病历和资金结算单等手段,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虚报住院费用,骗取国家医保资金。被告人杨某担任业务院长,负责对上述相关人员编写的患者虚假病历资料进行审核。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海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