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作了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具体内容请跟随徐汇刑事律师一起来了解。
一、《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企业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大量私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应或仅被罚款。
司法、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向个人集体分配没收财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案)(节选)
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和孳息,开列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置。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作为证据的实物随案移送,不适宜移送的名单、照片等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对于法院可以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务管理及其孳息作出分析处理。
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判决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孳息。 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予以处罚。
三、《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管理处罚法》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教育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修正)(节录)
第五十三条非法没收的财产,除应当依法销毁的物品外,必须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检察院进行关于中国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通过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年9月16日最高发展人民检察院发布)(节录)
(十一)私分国有企业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私分国有资产给个人的大量行为。
国有资产总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立案。(12)私分和没收财产的情况(第396(2)条)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管理机关、行政部门执法机关对于违反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学生个人的行为。
涉嫌非法分配没收财产,累计处罚金额十万元以上的,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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