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工作。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是指海关、地方公安局(含公安、边防等部门)侦查部门及其他执法机关查获、移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立案的法定条件,确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侦查、拘留、逮捕、审前活动。接下来就由徐汇刑事律师为您讲解走私普通货物罪公安机关是否有管辖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立案管辖,根据《海关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了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关,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所管辖的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在海关查处走私犯罪中依法履行职责。因此,走私案件的侦查由海关设立的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关负责。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关是指原走私犯罪侦查局及其下属分局(分局)。2002年10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机构职能调整和更名的批复》中,将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缉私局。也就是说,海关总署缉私局是我国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对各类走私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各地公安机关要配合缉私局的侦查活动。海关侦查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含公安边防部门)在通关或执法过程中发现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应纳税款达到刑法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将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缉私局。缉私局审查这些材料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
2、属地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对走私刑事案件的管辖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缉私局立案侦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情复杂,涉及环节多,其犯罪地点可能涉及犯罪行为发生的多个地点。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较多的,由最初受理案件的缉私局或者主要犯罪地的缉私局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缉私局指定管辖。海(水)上走私犯罪案件由管辖的缉私局管辖。但对走私船舶有连续跨辖区追捕的,由扣押走私船舶的缉私局管辖。
3、走私普通企业货物、物品管理过程中进行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的管辖,在走私普通物品过程中,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抵制走私,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物品罪、妨害公共事务罪等数罪并罚。 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公安部在《关于惩治阻碍、抵制海关反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中,对海关、公安机关的阻挠行为进行了调查。 海关反走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管辖原则和分工合作原则,主要有:阻挠、抵制海关反走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聚众抢夺走私财物,但犯罪嫌疑人本人未犯走私罪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案件;阻碍、抵制海关反走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聚众抢夺走私财物的,怀疑构成犯罪,同时又有走私行为,但尚不足以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 海关对其走私活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妨碍公共事务行为不足以刑事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海关反走私机构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阻碍或者抵制海关反走私人员履行职责, 聚众抢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走私、阻挠、抵制海关缉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聚众抢夺走私财物的行为,不足以刑事处罚的,海关、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抵制走私活动的,需要对走私罪和妨害公共事务罪实行并处处理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分开调查。
前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主犯属于海关反走私机构管辖的,海关反走私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主诉调查;犯罪嫌疑人主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负责调查,海关反走私机构应当配合。任何时候难以区分主犯的,可以以查处案件的一方为主,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海关在反走私活动中,可以按照上述分工合作原则处理与走私有关的其他犯罪。以上就是徐汇刑事律师为您讲解走私普通货物罪公安机关是否有管辖权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徐汇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