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严(女),35岁,英俊,工作好,赚钱少,从事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短短五年时间,通过抢劫、哄骗、盗窃等方式,共贩卖了20多名妇女和儿童,使20个家庭。2016年,为了防止儿童在火车上哭泣,儿童服用了安眠药,因剂量过大而死亡。2017年7月,当婴儿被盗时,他被当场发现并被逮捕。后来,法院以贩卖妇女和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剥夺了终身的政治权利。经二审维持原判决后,最高法律批准死刑后,在死刑前几天发现严怀孕,最终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经调查,拘留中心工作人员黄看到严相当漂亮,多次与他发生性关系,接受严事件后给予巨额报酬的承诺,导致严怀孕。
这样的案件在实践中很少见,但也有几种类似的原始形式。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文明管理,类似案件不再发生。作者想利用这个案例来阐明中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制度和行为人的最终法律责任。以下作者结合案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讨论,如有不当,请纠正。
严从死刑犯改为无期徒刑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孕妇在审判过程中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以下简称死刑缓期)。死刑缓期不是中国刑法的独立刑事类型,而是死刑执行制度。后来,司法解释将审判扩大到执行,即只要被判处死刑的妇女怀孕,甚至在怀孕后流产,就不再执行死刑,应当依法改为无期徒刑。
在这种情况下,严在拘留期间怀孕,发现他在死刑前怀孕了。因此,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他不能再执行死刑,只能依法改为无期徒刑。
黄涉嫌强奸。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犯的法律利益是妇女自己的决定权。
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违反妇女意志是表里关系,即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压制妇女时,必然违反妇女意志;违反妇女意志时,行为人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传统意义上的强奸中,行为人通常对受害妇女进行暴力殴打,通知受害妇女受害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道如何反抗时发生性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被拘留人严所处的特殊环境,无论黄与严发生性关系时是否采取暴力强制手段,都可以评价为强奸罪中的胁迫或其他手段,即使严表面上看起来完全自愿,甚至想达到免死的目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黄涉嫌强奸。
黄涉嫌受贿。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侵犯的法律利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购性。
一般来说,只要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或将来收取他人财产,仍然存在贿赂罪。因此,这种行为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律利益,即行为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购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因此,在本案中,黄某的行为涉嫌受贿。
结论:怀孕妇女在审判中不适用死刑,扩大到执行,甚至怀孕和流产妇女也不适用死刑,突出法律对母亲的人文关怀,繁殖是人类延续的必要条件,母亲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人们尊重生命,应该尊重母亲的生育,因此,法律对孕妇,甚至流产妇女,即使责任大,也给生命的希望,也是法律文明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黄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知道法律和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对黄作为强奸罪和贿赂罪,两种犯罪并罚。黄可能被怀疑是一种私人和徒劳的法律犯罪,作者并不重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