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进行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中国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义务教育的人一个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务的全部信息或者其他部分国家财产,或者学生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工作或者通过部分农村义务。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来回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一、“判决、裁定不可执行”的判断标准
在立法解释中,“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是指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致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不能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判决、裁定的内容,不仅包括所有判决、裁定不能执行,而且包括部分判决、裁定不能执行; 不仅包括判决、裁定的最终执行,而且包括判决、裁定的暂时执行。
二、“以致施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判断标准
法律说明中“以致施行事情无奈举行”是指行为人经由过程实行妨害执行工作的种种行为,造成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正在开展的执行工作被迫停顿下来,既包括短时间无法开展正常执行工作,也包括较长时间内无法开展正常执行工作。
三、“以显然不合理的廉价转让财产”的判断标准
立法说明中“以显然不合理地廉价让渡财富”是指被执行人让渡财产价格没有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格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情形。
四、情节分外严重的判断标准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划定的情节分外严重情形是指:
1、负有施行责任的人有才能施行而拒不施行,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数额达500万元以上的;
2、负有施行责任的人拒不施行法院讯断、裁定,以致债权人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
3、负有施行责任的人有才能施行而拒不施行领取米饭钱、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用度、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等判决、裁定,造成申请执行人一方死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以罚款或拘留为构罪前置前提条目的理解
对2015年《法律说明》第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拥有谢绝呈报或许虚伪呈报财富情形、违背人民法院限定高消费及无关花费令等拒不施行行动,经采用罚款或许拘留等逼迫步伐后仍拒不施行的”。
此种“罚款或许拘留等强制措施”应当理解为被执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已作出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不以对被执行人实际执行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为必要。
“仍拒不执行”应当理解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前述拒不执行行为之一,或者具有其他拒不执行行为。法律说明中划定的其余情形,不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为构罪的前置条件。
六、罚款、拘留等施行文书的投递标准
审讯步伐中,被执行人在投递地点确认书中确认的投递地点,适用于施行步伐。施行步伐中已按审讯步伐确认的投递地点间接投递或邮寄投递财富呈报令、限定花费令、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等施行文书,此中,间接投递的,文书留在该地点之日为投递之日。
邮寄投递的,签收之日为投递之日;被执行人拒绝签收或者因被执行人离开该地址而未能签收的,文书被退回之日可视为送达之日。审判程序中未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送达地址的,执行程序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送达。已按上述规定送达执行文书,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可以作为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据。
对被执行人车辆被人民法院查封,经人民法院关照施行仍拒不移交该车辆给人民法院,以致讯断、裁定无奈施行,应认定被执行人组成拒不施行讯断、裁科罪,并同时触犯非法措置查封的财富罪,从一重惩罚。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大家,被执行人提出车辆非其所有或曾经抵债给第三人,但未经案外人贰言步伐、诉讼步伐审查确定的,仍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涉案车辆未实际扣押的,不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