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法律基础的努力在于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法治理念的整合。由于中国法治历史的短暂和法治理念的滞后,许多情况下认识上的差异是由于对立法原意的误解和对法治理念的误解造成的。上海刑事犯罪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即使是最基本的原则和概念,例如举证责任和证明证据的能力,往往被误解,更不用说无罪推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以排除合理怀疑和其他与定罪概念密切相关的问题。特别是要注意对案件质量问题的分析和论证,这在我国刑事辩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许多领域,控辩双方都会在同一事实的基础上,就案件的性质和指控进行无休止的争论,甚至持有有罪与无罪的相反观点。这种纠纷主要是由于双方对适用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上的差异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在法理学的层面上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
在某钢铁公司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该公司需要大量废钢,由于供应商没有发票,不得不找其他废钢公司代开增值税发票,金额高达8亿。但其开具的发票与购买的废钢吨位相对应,即发票下存在真实交易,票货数量相符,未骗税。
说白了就是张三供货,李四开票。对于这类问题,过去有司法解释认为有无真实交易不影响定罪,所以实践中大量虚开没有骗税目的和结果的增值税发票被定罪严惩。当犯罪有死刑时,即使是同一事实,在不同的判决中也会出现无罪与死罪的对比。
更何况理论界还有人主张本罪是行为犯,认识很混乱!针对这一误区,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指出本罪的本质特征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国家税款,而不仅仅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身。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其犯罪形态是结果犯。在深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案只有“虚开”而没有骗税目的和结果的具体事实,得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案发后,辩护人在《民主与法治》杂志上发表了题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构成要件的表述急需修改》的文章,针对这些问题,在审议刑法修正案第八稿时,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2014年,他继续发表论文《重述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构成要件》。通过对个案的法理学分析,促进法律的立法和修改,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在法庭辩论中,对案件定性的深度法律分析在国外刑事辩护中并不多见,但在中国却经常发生。一方面是因为立法表述不够明确形成了较大的争议空间,另一方面与司法理念和认识水平有关。这种中国刑事辩护中特有的现象增加了刑事辩护的难度,也预留了更多的辩护空间。而且事实证明,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法律分析是有明显效果的,也是必要的。
上海刑事犯罪律师提醒大家注意,这种情况分析和论证的目的就是只是企业为了从法理和理念上澄清对这些社会问题的认识存在误区,为辩方的观点可以提出更深层的理论研究依据。所以,这种能力分析和论证自己应当进行有的放矢,简明扼要,具有一个明确的针对性。切不可长篇大论,泛泛而谈。否则,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学生会画蛇添足,甚至事与愿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