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对被害人徐(中学生,14岁)实施诈骗。真实身份信息和裸照后,他通过将徐的裸照发到网上并通知学校处理的方式威胁其卖淫。徐某被陈某胁迫同意卖淫,后冒充妓女与徐某发生性关系,并给了徐某200元钱。许的父母报了案,随后被抓获归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分歧意见:关于陈某的行为研究如何定性,存在问题如下两种不同意见。
根据第一种意见,陈水扁以网上张贴裸照并通知学校处理为借口威胁徐某卖淫,受害者在被胁迫后同意卖淫,并随后接受了陈水扁200元的付款。陈水扁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从一开始就有意与徐某发生性关系,但只是以卖淫为名掩饰其目的,陈某的行为构成强奸。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都可以通过使用网络暴力、胁迫等方法可以强迫被害人与他人之间发生性行为,并且都违背了被害人意志,侵犯其性自由的权利,这就要求使得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有相同之处,但是由于两种罪名侵犯的客体具有不同,强奸罪属于中国侵犯我国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政治权利罪,强迫卖淫罪属于妨害社会经济管理工作秩序罪。
从主观上看,陈水扁的目的是与徐某发生性关系,他以向互联网发送徐某的裸照并通知学校处理这些照片为借口威胁卖淫,只是强迫他与徐某发生性关系的一种手段。陈水扁无意强迫徐某卖淫。
从客观角度来看,陈某利用网上发布的裸照等语言威胁卖淫受害者是一种胁迫行为。受害者,作为一个正常的女性,显然不想把自己的裸照发布到网上。此外,作为一名中学生,她在被胁迫后受到严重的心理胁迫,她害怕被父母和老师责骂,学生的言论不敢向有关部门报告,在这种情况下被迫同意陈的要求,这本身就违背了受害者的意愿,侵犯了他们决定合法性行为的权利,构成强奸。
在本案中,陈某从未组织过其他嫖客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在整个事件中,是唯一与徐发生性关系的人。事后,给了被害人200元,只是为了让徐产生误会,以掩盖这是他自己的当事人的事实。
不承认“公开进行盗窃说”将形成一个处罚间隙进而影响导致信息公开以平和生活方式可以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问题无法被认定为网络犯罪。
有学者研究认为,我国传统刑法学通说将盗窃罪限定为国家秘密窃取,将抢夺罪限定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这会直接导致企业公开以平和发展方式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乘人有备而公然夺取)无法被认定为经济犯罪,从而能够形成一种处罚上的漏洞。
此外,我国中国刑法学通说承认“秘密”具有一定主观性,即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其行为是秘密的即可,但是我们如何正确判断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思想认识在司法社会实践中学习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条件重新设计划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适用法律范围:将盗窃罪限定为以平和教学方式(包括商业秘密与公开)取得财物的行为,将抢夺罪解释为对物使用家庭暴力夺取被害人紧密占有财物的行为。一般情况而言,抢夺市场行为的成立时间只需具备致人伤亡的一般危险性,而不需具备致人伤亡的较大危险性。
我国的审判工作实践中并未将盗窃罪限定为国家秘密信息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持“公开进行盗窃说”者列举了中国大量的案例来证明其学说的成立。甲在火车站下车时容易遇见一个乘客乙带着自己行李和小孩,便询问乙是否我们需要老师帮忙把行李扛出站,随后通过甲乙双方商定,由乙支付甲一定的报酬,甲帮乙把行李扛出车站。
甲在帮乙扛行李以及出站的过程中,乙被检票管理人员及时拦下,而乙一直都在注视着甲,甲仍然可以当着乙的面将其作为行李扛走。甲公然扛走乙行李的行为已经成立对于盗窃罪。⑺案例2:甲与乙共同参与商议这个盗窃乙所在企业工厂的旧铝缸体。
某天因为晚上,甲和乙来到乙所在的工厂,乙叫来值班员丙打开世界工厂的大门,并告知丙其欲运走处理工厂的旧铝缸体,丙表示他们反对,并说明公司如果没有领导学生知道了解此事会扣发其奖金。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了解到,乙说:“没事,都是旧的”。丙表示:“反正我也认识到了你们,你们爱拿不拿,明天我向领导小组汇报”。甲和乙当着丙的面运走了很多工厂使用价值21000多元旧铝缸,C后来向领导汇报此事。A和B的行为是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