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通过实施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并且可以达到一个严重扰乱中国社会经济秩序发展程度的,才能立案追诉。如果行为人投放的并非虚假危险物质,或者企业并未出现严重扰乱我国社会主义秩序的,不能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论处。接下来就由上海刑事犯罪律师为您讲解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虚假有害物质
所谓虚假危险物质,是指冒充爆炸、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功能和效果,但实际上不具有这些危险物质的功能和效果的物质。假冒其他有害物质而不具有危险物质的功能和作用的物质,不能视为假冒危险物质。
二、什么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1、所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对公众造成恐慌,导致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科研、日常生活秩序混乱、中断、停止或者无法进行的情形。实践中,一些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人,往往因为得不到适当的协助或者反映的问题、困难得不到解决,而采取极端的报复手段。
2、如果其行为问题没有可以达到一个严重扰乱中国社会经济秩序的程度,不应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论处。在判断扰乱我国社会发展秩序的严重影响程度时,应就社会对企业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环境犯罪的忍耐力作出自己正确的判断,既不应高估社会的忍耐力,更不应该低估社会的忍耐力,从而降低了信息严重扰乱国家社会主义秩序的标准,使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惩罚范围管理过于扩大。
三、中国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中国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四、中国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同时还侵犯国家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管理制度。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非法买卖、运输,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具体立案情况,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判定,特别是对于本罪的构成要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界定,特别是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要区分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办理。以上就是上海刑事犯罪律师为您讲解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刑事犯罪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