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职务侵占罪认定中对股东身份要求律师咨询,那么职务侵占对股东身份有什么要求呢?
上海静安区职务侵占罪律师解释: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条件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一类人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等具有公司管理职权的人员以及除此之外的负责人、一般职员和工人等具有特定职权或因从事一定工作具备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另一类人是指除公司外的企业、其他单位的职员。
因此,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不一定在公司有职务,不一定属于公司员工。如果该股东同时是公司职员,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资金,才构成职务侵占罪。另外,如果股东不是公司职员,但是为公司职员提供了帮助等行为,可以成立职务侵犯罪的从犯。
现实中,很多规模较小的小企业家股东将企业视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公私不分,同时因规模较小,股东、高管身份混同,将公司的钱和股东、高管的钱混同使用于公私用途,如将公司的钱因私人用途任意出借,股东用自己的钱填补公司经营用款等,容易触犯职务侵占罪。
最后上海静安区职务侵占罪律师提醒,股东之间的问题多为经济纠纷,经侦机关对股东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非常慎重,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免造成刑罚权不恰当地向经济纠纷领域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