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对于刑事案件在法院审查和审判阶段的办案程序和期限的相关规定分享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刑事案件法院审查阶段:
审查起诉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6.5个月,(统计:(1个月+0.5个月)+1个月×2次+(1个月+0.5个月)×2次=6.5个月
1、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1个月+0.5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2次+(1个月+0.5个月)×2次)
二、刑事案件法院的审判阶段:
一审至二审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17.5个月(统计::[(2个月+1个月+3个月)+1个月+(2个月+1个月+3个月)]+10天+(2个月+2个月)=17.5个月)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个月+1个月+3个月)(第二百零八条)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零八条)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1个月)(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
注:法律未明文规定检察院可以补充侦查的次数,实践中检察院一般也就补查1次,再不行法院可能会建议检察院撤诉,这是无罪判决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4、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10天)(第二百三十条)
5、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二十条)
6、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第二百二十五条)
7、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个月+2个月)(第二百四十三条 )
以上就是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对刑事案件在法院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办案的程序和时间的相关规定介绍,如果你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找上海刑事律师在线咨询了解更多刑事案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