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警察在办案过程中临时限制他大家身自由的常见强制措施。 因此,我国刑法对其羁押条件、羁押期限、羁押程序等作出了较为明确、详细的规定。那么刑拘释放后需要什么手续呢?接下来上海刑事拘留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
依据《公安构造办理刑事案件步伐划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构造对被拘留的犯法嫌疑人检察后,依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
一是对需求拘系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同意逮捕手续;
二是对应当进行追究相关刑事法律责任,但不可能需要政府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
三是拘留期间不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
四是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以上四种情形均需办案构造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重以下几点:
1、应向被拘留者发放释放证书,并在该证书中说明释放理由。
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不同情形十分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进行撤销行政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构造不同意拘系的被拘留人应立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书。公安构造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驳回案件,不起诉,终止审判,宣告无罪:
(一)情节发展显著影响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一种犯罪的;
(二)本罪的起诉时效已经届满;
(三)经特赦免予处罚的;
(四)依照我国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可以告诉学生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第六十九条刑事诉讼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释候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管理单位和联系生活方式可以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国家机关报告;
(三)列队时在场;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相关证据问题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工作可以同时根据相关案件具体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研究或者多项法律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地点;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会见或者网络通信;
(三)不得作为从事一些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相关证件交执行国家机关进行保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应当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情况下悔改,恢复担保人或者提出担保人,或者对担保人实行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管理机关工作必须通过出示拘留证才可以对嫌疑人实施拘留措施。”拘留证上要上必须有公安局公章和公安局主要技术负责人(局长或者副局长)的签字。警察个人信息没有得到任何一个权利能力决定拘留任何人。其他国家政府审计机关也没有权利拘留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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