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公安行政机关工作对于我国逮捕的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紧急发展情况下,剥夺其人身安全自由,收押于看守所监管的强制技术措施。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上海刑事拘留律师一起看看吧。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强制措施,警察无权这样做。
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问题所以我们必须通过严格谨慎管理控制。警察和派出所工作没有拘留权。只有一个县级以上公安局才有拘留权。
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方可拘留犯罪嫌疑人。”
拘留证明必须加盖公安局公章,并由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主任或副主任)签字。 个别警察无权决定拘留任何人。 其他政府机构也无权拘留任何人。 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来取的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和法院不需要使用,因此,检察院和法院没有拘留的权利。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羁押的,请求公安机关行使羁押权。
一、被刑事拘留的人不包括:
1.证人
2.违法却没有犯罪的人员
3.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二、《刑法》还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也要拘留:
1.预备犯被发现是在准备犯罪
2.作证的受害者或证人
3.发现其人有犯罪证据的
4.企图自杀或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5.破坏社会毁灭一个证据或与其他人串供行为
6.未识别(姓名和地址不是真实信息)
7.有在逃犯罪、累犯犯罪、共犯犯罪的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实施强制拘留措施。
三、拘留的时限问题:
1.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为三天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天至两天不超过四天。
2.30日的拘留期限限于脱逃、结伙、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因为这种情况调查取证需要时间。
3.无论他们那种发展情况,超过30天没取得相关证据的,都要放人。
4.无特殊情况的延期不得超过3天,特殊情况的延期不得超过30天,经批准逮捕的延期不得超过7天。 最高拘留期为37天。
5.被强制拘留的人必须被拘留在拘留中心
6.不得秘密逮捕(无特殊情况)
7.刑事拘留后的情况:
如果在拘留期间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应当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拘留工作期间我们依然有嫌疑,却证据信息不充分的,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继续进行侦查
拘留期间,证据充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检察院法院提出逮捕申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不同意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拘留错误应给予补偿。
上海刑事拘留律师提醒您,法律是解决问题的良好途径,如果我们能够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我们将会有更好的方法去解决我们可能遇到的那些问题,较好的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如果您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