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13年5月20日晚7时许,上海市宝山区民王某在城区某工商银行自动存取款机取款后忘记将卡从ATM机上取出。不久,李某到该ATM机上办理业务时,发现王某遗留下的银行卡,便用该卡从王某的账户中取走6000元钱。王某在发现忘记取卡而且卡上的钱被取走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该区公安分局对此进行立案侦查,7月23日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那么,李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法律的哪条规定?
上海宝山律师解读,案中,李某的行为实质上是冒用他人身份非法从别人账户取钱,其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李某在ATM机上发现别人未取走的银行卡,起了贪念,冒用他人身份在ATM机上取钱,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因为,任何冒用他人身份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不要心存贪念和侥幸,如果贪一时便宜,可能将涉嫌刑事犯罪,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宗索引《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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