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以前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民法典》新增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体现了抵押权与质权平等的价值取向。
14.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改变了原《合同法》“生效”的表述。也就是说以前承诺借钱给别人就成立了合同,负有履行义务,现在仅是承诺不产生这种义务,因为合同没成立。
15.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改变了原《合同法》“生效”的表述。也就是跟自然人借款合同一样,明确了实践合同的性质。
16. 《民法典》第56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17. 原《侵权责任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材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26条把“造成患者损害的”删除,也就是说不管有无造成患者损害,都不妨碍医疗机构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18. 原《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典》第10条删除了“国家政策”作为法源的规定,因为在政策成为现行法律之前,是不具有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的,不能在法院裁判中作为判决依据。
19. 《民法典》第12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表述为“精神病人”,《民法典》改为“成年人”,一方面避免了歧视性用语,另一方面也涵盖了无精神疾病的老年人。
20. 《民法典》第19条将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门槛年龄从10周岁降低到8周岁。
21. 在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8周岁也刚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门槛年龄。
22. 在收养未成年人的问题上,《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原《收养法》规定是10周岁。
23. 原《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民法典》第1100条分类讨论,无子女的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也体现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
24. 原《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只限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凡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都应当相差40周岁,也就是说,无配偶女性收养男性也要受到年龄限制。
25. 以前防止性骚扰的条款只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出现,《民法典》第1010条将受害人范围扩大至男性,体现了对男女平等保护的性别平等理念。
首先,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连带责任产生的根源在于各责任人存在连带的法律关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请求权的竞合,基于不同原因发生同一结果须承担同一内容的给付。
其次,两者的目的不同。连带责任有共同的目的,即担保同一债权的实现,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并不具有共同的目的,数个责任人各自有单一的目的,仅是基于不同的法条规定责任内容偶然同一而已,不真正连带责任并非法律或者当事人有意设立,责任承担并不存在着实现共同目的的制度设计,是否有共同目的或法律的特别规定是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根本区别。
其三,内部求偿权存在区别。台湾学者林城二在论及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时指出:“就内部关系言,内部有求偿权者,为连带债务,内部无求偿权者,为不真正连带债务。”连带责任在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后,享有对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请求其它连带责任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这就是连带责任的内部求偿机制。不真正连带责任根本原因在于请求权的竞合,责任人仅就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之间并没有承担各自份额的制度设计。只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着终局责任人这一概念。终局责任人是指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关系中,其它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终局责任人追偿,当然,这种追偿并不同于连带责任中基于各自承担份额的内部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