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对该题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详细情况,详细分析的原则。
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留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假如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是非,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固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统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固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因为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晰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门仍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划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固然屋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碰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归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以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峻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