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区刑事案件律师:赌资的认定不仅关系到开设赌场犯罪的构成或加重情节,也关系到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赌博形式的不同和交易方式的多样,目前赌资表现为现金、筹码、银行转账等多种形式,使得赌资的认定更具复杂性。
如在上述宋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中。赌客在兑换筹码时,不仅可以以现金方式兑换,还可以银行转账或POS机刷卡的方式兑换,这对于赌资的认定以及相应证据的收集就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静安区刑事辩护律师:对于现金形式,目前司法机关一般是将赌博现场台面上的、赌场收银台中的以及现场参赌、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现金认定为赌资,但如果随身携带的现金确有证据予以证明并非为了赌博,而是准备其他合法用途的,应当不认定为赌资,不能收缴。
如宋某某开设赌场案中,一名赌客随身携带的一万元现金经证人作证,确系为给家属看病而准备的,那么该款项就不能计人赌资,也不能予以收缴。
对于筹码形式的,笔者认为,只有放在赌桌台上、赌客或工作人员持有的筹码才能认定为赌资,具体数额以每个筹码实际代表的数额为准,那些未被兑换或未进入赌博环节的筹码,不能认定为赌资。
原因是根据上述规定,换取筹码的财物才能认定为赌资,同理,被换取的筹码或进入赌博环节的才与该种财物具有同质性,反之,则不能认定为赌资。需要注意的是,在抓获时,由于现场混乱不能分清哪些已被兑换或进入赌博环节、哪些是还没兑换的筹码时,应当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不能全部认定。
刑事辩护律师静安律师:另外,在实践中也应当注意用于兑换筹码的现金与筹码的重复计算问题,已经认定为用于兑换筹码的现金应当从筹码数量中予以扣除。
对于银行转账或POS机刷卡形式,虽然其交易方式具有隐蔽性,调取证据也具有一定的困难性,但为了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接受账户所收到的资金在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并不能一概认定为赌资,而要与当场所抓获赌客的账户进行比对,双方账户名和金额能够比对一致的款项,才能认定为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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