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刑事律师: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认定法律咨询,什么会成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开设赌场罪的共犯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十分棘手的执法难点。在司法实践中,除一般参赌人员外,赌场工作人员大致可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上文所称赌场的组织者、经营者,俗称赌场老板或拼股老板、股东:
二是赌博从业人员,包括负责发牌坐庄的人员。负责为赌场抽头的人员,负责望风看场的人员,以及联系、提供赌博场所、工具,兑换筹码,接送赌客等各类人员:
三是后勤服务人员,包括端茶送水、打扫卫生、看管车辆等人员。
静安刑事律师:对于第一类人员,作为赌场的开设者、赌博活动的组织者,其行为均构成了开设赌场犯罪,认定为共犯一般没有争议。
对于第三类人员,由于其并未对赌场的开设或赌博活动起到直接帮助作用,且往往获得的是较低的固定工资,因此,一般不作为开设赌场的共犯认定。
但对于第二类人员,是否亦认定其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在实际办案中颇有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静安刑事律师: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开设赌场势必要雇用一些工作人员,但立法本意并不是要追究所有赌场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一般只追究开设赌场的老板就够了。
赌场雇用人员的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受雇佣的人员如果领取高额回报或参与赌场分成的,才可以认定为共犯。参照《意见》第3条关于共犯的认定,对于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且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或参与赌场分成的,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共犯。
高额工资或参与分成说明了受雇人员的参与性和积极性,体现了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刑罚当罚性。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构成开设赌场罪。理由是赌场雇用人员明知赌场老板开设赌场,为追求非法利益而实施直接帮助行为,其名义上是从赌场老板那里获得“工资”,但实际来源无疑是开设赌场的非法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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