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观念人的文化转化机制是口供审查观念转化机制的升华。"人文主义 "是指人类社会中的各种文化现象,而 "文化 "则是生物体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积累地与自身生活有关的知识或经验。上海专业刑事律师就来告诉您相关的情况。
如果说司法理念和诉讼科技理念的转化机制是构建言词证据审查理念转化机制过程中的基础和支撑,那么诉讼人文理念的转化机制则属于经验和感性的范畴,也是整个机制的"情感 "和 "灵魂”。如果不改变人本主义的诉讼理念,改变口供审查理念的机制就难以落实和升华。
口供审查观念变化机制中的诉讼人文观念的变化,广义理解为公众心目中口供本身的态度变化,是公众对口供的认识和价值范畴。这个意义上的公众,广义上分为司法行政主体、理论学者和普通民众。而普通大众对口供的理解和价值转变才是关键问题。具体来说,它包括两个变化:
一方面,口供认识体系应当由感性化向理性化转变。自古以来,口供在普通民众心中的认识范畴基本架构在整个刑事诉讼文化的养成与发展之上,深受刑事诉讼文化的影响。刑事诉讼文化是指人们对待刑事诉讼制度的态度,包括人们对刑事诉讼的认知、情感和评价等。
而刑事诉讼文化的特征则是人们“认识、感受与评价”其本体的直接来源。长期以来,无论是诸多学者提出的“厌讼观念”“重刑观念”“程序弱化”或者“非专业化”等刑事诉讼具体特点,还是口供本身被贴上的“据供定罪”“刑讯逼供”“大刑伺候”“冤假错案”等标签,加之现代传媒快速发展,一些刑讯逼供事件与冤假错案的陆续曝光,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普通民众对于口供极端性的感性认识。
“极端性”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其一,部分普通民众畏惧甚至“拥护”口供,即庶民的观念中的“口供至上”。这种观念并非一朝一夕形成,而是长期养成。更多的民众虽然对侦查部门的刑讯逼供深恶痛绝,对被讯问者抱有一定同情,但对“据供定案”这一传统司法观念的支持却从未减弱;其二,部分普通民众主张完全排除口供。
上文中提到的“口供排除论”不仅仅存在于理论界,也存在于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或专业背景的普通民众的观念中。他们会想当然地认为杜绝刑讯逼供的直接出路便是排除所有口供。“极端性”的这两个层面是普通民众对口供感性认识的主要体现,是一种受传统刑事诉讼文化影响的认识冲动。而在民意影响司法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缓解的中国社会,这种口供感性认识肯定会对司法程序带来一定影响,出现如“民意导侦”“民意审判”等非理性法律现象。因此,应当在观念层面将普通民众的口供认识体系由感性化向理性化转变,这是一个法律意识养成的长期过程,需要司法部门、教育部门以及社会各类传媒的相互协作,给普通民众提供一个能够全面认识口供的平台,既要宣传“口供至上”的弊害,也要宣传口供对于侦查破案及定罪量刑的重要作用,进而加强其对于口供的理性认识,这是一方面。
最后,审判管理主体企业应当将定式证明价值观念逐渐转变为一个相对比较自由的证明教育观念。主要表现为庭审口供证据审查自由化与庭审口供证据审查分型化。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认为,我国文化传统媒体审判的证明教学模式是定式证明,这种思维定式体现于偏重追求证据能力之间的相互印证。我国国际刑事诉讼通行“印证证明经济模式”,将获得印证性直接提供支持电子证据视为证明的关键;注重知识证明的“外部性”而不注重“内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