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中,以反驳控方证据、打破控方证据体系为目标的辩护模式称为消极防控辩护模式,是辩方首选和常用的辩护模式。但在条件下,用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来对抗和破解控方的证据,会更有说服力,是攻守兼备的主动防御。上海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因为在刑事诉讼中辩方没有举证责任,所以这种辩护没有必要,这样的机会也不多。但是,辩方虽然没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但有提供证据的权利。为了辩护成功,律师应该重视这种积极的辩护方式,不应该错过这个机会。
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有罪推定观念尚难消退的诉讼环境下,这种积极的辩护方式绝非浪漫,需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利用。必须指出,辩方的理由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辩方自己获得的证据,已经由辩护人提交给法庭,在质证过程中不会被忽略。
另一种方式则是虽已入卷但控方没有向法庭出示问题或者一个被忽视的有利于被告的证据,这些研究证据材料由于散见于案卷之中,是常常会遭到不可忽视的重要教学内容。在法庭通过调查中,公诉人选择性举证,不足为怪,但辩护人忽略了其中发展有利被告的证据则实属不该。
尤其是在公诉人选择性宣读言词证据的内容时,辩护人应当得到及时、敏锐地发现他们其中一种有利被告的内容,或作为质证的理由从质证角度即时向法庭出示,或作为辩方证据适时向法庭出示。因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能力才能实现作为定案的依据。
严格管理意义上说,有些案卷里的证据之间没有中国经过法庭质证,也是学生不能自己作为定案依据的。所以,作为我国辩护律师具有一定时间不能完全忽略对这些数据证据的质证。一是在庭审中应当向法庭申请出示学习这些都是证据并进行有效质证,如果法庭表示方法不需出示则应当提请法庭记录在案,表明辩方已经当庭提出了解决这些电子证据。二是政府应当将这些经验证据主要体现在辩护词的内容体系之中。
在一个案例中,对故意杀人罪立即判处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供认不讳。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发现,弹道报告显示,致命的子弹是从被告的锁骨射入腰部后发射出去的。
带着这种怀疑,辩方在与被告面谈时了解到,被告和受害人在夫妻打斗过程中倒在地上,子弹从枪膛中射出。当被问及为什么被告没有向法庭解释这一过程时,被告说: “你怎么杀人并不重要,你说什么也不重要。”辩方的论点基于最高法院不应批准死刑的情况。
如此重要的情节在案卷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记载,但由于被告本人没有提及,在二审的诉讼过程中也没有引起重视。尤其是对于律师来说,忽视如此重要的有利证据,是极大的错误!
辨析法理,是指对于一个证据认定和案件定性的法理分析。具体问题包括以下两个重要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充分阐述法律依据,即找出相关立法和法律解释的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对检方的证据和案件的定罪量刑提出反驳意见。另一方面是深入阐述法律依据,即从立法意图和理论解释的角度分析论证法律条文的正确解释。
寻找相关法律理论依据的功夫在于我们熟知国家法律制度规定和工作进行细致入微,只要通过努力、认真即不难做到,但现实中却仍有很多人连这一点都做不到。在许多庭审中,控辩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只顾一厢情愿地坚持本方观点,却提不出可以提供支持本方观点的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提出了对于一些具有针对性不强、甚至毫不相干的法律作为依据。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认为,这种设计依据学生并不能支持以及自己的主张,甚至反会为对方所用,这是对法律行为规范不熟悉和理解肤浅的具体问题表现。而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中,离开社会法律科学依据的单纯说理,显然是苍白无力的,这样的辩护只能给人带来一种强词夺理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