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律师的代理合同上写的是与某某棉业之间的诉讼,但是从证据证明材料上看,显然代理律师工作还在我们同时在代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解决诉讼,比如卷一P218-241:判决书,(2015)肇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关于《股权转让》、《和解协议》的诉讼。该案的代理律师梁柱坚同时也在代理与某某学生之间的诉讼。无法将这两个诉讼主体之间的成本数据进行有效区分,存在混同的可能。那么对于相关的内容您了解的有多少呢?今天就来和上海专业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因此,所称损失超过200万美元的证据根本没有充分和确凿的证据支持。综上所述,《公诉书》指控被告人韦伪造公司印章的用途有两个方面:
一是公司或公司申请贷款时使用的股东大会决议,如盖有公司印章的文件,但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贷款活动中真正的担保人从来都不是公司,没有担保风险和损失;
二是公司在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贷款担保文件“承诺书”上盖章,造成公司诉讼费二百多万元,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宋某在“承诺书”上的签名不能认定为虚假,超过200万元的支出,其中大部分没有真实的财务会计凭证,而且由于“承诺书”引起的诉讼,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没有诉讼费用损失。
此外,2011年5月26日,新疆某纺织有限公司股东决议证明,双方承认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2014年1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证明,即使承诺书最终导致永谋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永谋公司仍可向魏某、 XXX 公司追偿,最终不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起诉书》所指控的两项事实并未造成任何实质的、现实的社会危险性,无法证明使用该公章造成了伪造印章罪所保护的法益——违反社会管理秩序。
上述检查和审查记录证明,调查机关扣押了魏的笔记本电脑,并从魏的电脑中提取了《新疆某纺织有限公司股东决议》等文件。文件10.17股东决议.docx,内容同魏氏2011年5月26日向公安局刑事调查小组提交并经其认证的股东决议。《关于〈新疆部分纺织有限公司股东决议〉相关信息的说明》认为,该文件创建于2014年10月17日。
上述调查、审查记录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作为作出最后决定的依据。勘验、检查笔录等所有证据中没有笔记本电脑物证或物证照片。新疆XXX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被搜查时,在扣押笔记本电脑的过程中,有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但是,只有笔记本电脑作为物证或物证照片不见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物证不翼而飞,也就导致无法证实在该物证上所提取的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上述《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程序清单》以及所提取的电子信息证据能力也就可以没有其他任何一个意义。
用作证据的存储介质、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未在现场固定或密封。根据《计算机犯罪现场检查和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的密封方法如下:采用的密封方法应确保密封的存储介质不能使用,密封的电子设备必须在不释放密封状态的情况下才能启动。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认为,存放前后,应拍摄待密封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的照片,制作《密封电子证据清单》,照片应从不同角度反映设备存放前后的状态。明确反映印章或印章张贴情况。此案显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封存被扣押的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