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意见存在的问题可以在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中找到: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李学军教授出具的专家助理意见书(同济编号008)。稍微有点笔迹鉴定知识的人都知道,利用原件的鉴定当然要比拍照形成的复印件和扫描件准确得多。那么对于相关的内容您了解的有多少呢?今天就来和上海专业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因此,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4]第4096号鉴定意见应该更为科学,结合案卷中魏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可以得知宋某某在承诺书上的签名是其本人的鉴定意见,更为可信,应予采纳。
因此,在不能进行排除《承诺函》上宋某某学生签名技术具有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将永某公司员工参与企业担保公司诉讼所支付的成本管理归结于《承诺函》上永某公司印章,并不需要合理,更何况还不能及时排除印章就是在宋某某明示或者默示同意的情况下所盖的。
经新疆某纺织有限公司股东于2011年5月26日通过的决议,双方确认本承诺函具有法律效力。股东决议第二条:“股东于2011年3月20日签署的承诺书,同意为某棉花行业七年期贷款、棉花资金、投资资金等提供担保,已获批准。”
作为对比样本,该股东决议在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5]鉴字第4197号鉴定意见中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决议书上的签名与其他样本上宋某某的签名为同一人所签,即签名为宋某某本人所签。
侦查机关可以在对该股东决议取证时所制作的《关于<新疆某某纺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股东决议>相关的情况设计说明》中认为,该决议的创建活动时间是在2014年10月17日,而实际上就是由于该电子数据证据提取时并没有我们首先对存储该电子科学证据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发展时间问题进行联网校正,导致了该文档属性研究显示的时间不具有客观存在真实性。
因为word文档的属性所显示的时间是完全取决于计算服务系统学习时间的,将计算机设置成任何国家一个重要时间,在该时间点上所创建的word文档就会出现显示成什么作用时间。
因此,《关于<新疆某某纺织科技有限以及公司主要股东决议>相关的情况进行了说明》不能充分证明该决议的形成一定时间是在2014年10月17日,应当得到认可该决议本身记载的时间2011年5月26日。对该证据的具体原因分析中国将在下文证据能力分析中进行比较详细阐述。
2011年3月18日的股东决议,证明本承诺函并非采取担保行动的唯一理由。股东决议明确规定: “双方股东一致同意新疆某纺织有限公司向某开发区某棉花工业有限公司借款。我的股东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偿还贷款,棉花贷款,投资贷款等。如果某纺织品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我的股东应承担提前偿还的连带责任。”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发现,股东决议证明,使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不仅仅是承诺函,而是全部归于某公司起诉永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一份书证——承诺函不符合诉讼实际情况,即使没有承诺函,某公司也可以依据股东决议向法院起诉永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