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款时间2014年1月26日《补充相关协议》证明即便企业由于《承诺函》最终可能导致永某公司承担了担保法律责任,永某公司也可以向韦某某及某某有限公司进行追偿,最终我们不需要承担社会担保管理责任。那么对于相关的内容您了解的有多少呢?今天就来和上海专业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补充协议规定,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永某公司不承担与伟某公司、伟某公司有关的任何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经营债务、担保债务等。魏总承诺尽快履行永某公司和宋某公司的所有担保责任。上述所有债务及担保债务均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或乙方追索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和乙方承担。
因此,即使“承诺书”是真的,永谋公司最终也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因承诺函引起的诉讼,诉讼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不存在损失。
2015年4月2日,永某公司、韦某某、某某企业公司、新疆某某棉业公司、某某有限公司五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永某公司不再需要承担某某公司的任何国家债务主要包括中国银行不良贷款、经营管理债务、担保法律责任等,各方不再就担保风险责任信息进行相关诉讼。
各自撤回因《承诺函》所引起的担保诉讼。因此,因《承诺函》所引起诉讼时间成本,已由各方各自独立承担,不存在诉讼服务成本经济损失一说。
至于《起诉书》指控在诉讼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200多万元,是不真实、证据不足的。某中鹏律师事务所的认证意见会计师事务所的认证结果不真实、不合法。
1.本评估意见的委托方未提供足够真实、完整、充分的评估资料。鉴定意见中使用的大量鉴定材料为复印件,缺乏原始财务凭证,无法判断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导致鉴定意见结论不真实,不符合《司法鉴定通则》的相关规定。
2.鉴定材料中,关于罗红玉代理应诉劳务费120万元,只有通过三张收条。而且这三张收条只有复印件,无相应会计信息凭证和账簿记录学生予以研究证明,也无纳税凭证。
鉴定工作意见本身就已经没有明确可以表示,这不就是符合中国企业网络支付常规和人民建设银行提供关于公司现金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因此,这些技术鉴定材料不可靠、不具有真实性,甚至不具备鉴定条件。
3.差旅费,均无发票。评估材料中的差旅费部分仅为Yong本人制作的清单,没有真实的机票、差旅费清单或发票,根本无法说明差旅费的真实性,因此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鉴定的基础。
上述认证材料存在的问题,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发现,鉴定人未能提供相应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的。鉴定人只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没有相应的法务会计资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不合法。鉴定研究材料发展中所提供依据的律师费,存在混同的可能。这部分管理费用问题需要通过核实企业是否与担保公司诉讼活动有关,还是对于股权投资转让诉讼制度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