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刘汉构成黑社会性质可以组织实施犯罪,适用相关法律管理不当。在法院调查的询问环节,辩护人询问被告是否了解该组织,该组织的成员是否彼此熟悉,以了解被指控的组织是否稳定。被告认为有必要进行这种询问,我们询问被告是否知道他是与犯罪主观方面有关的组织的成员。上海专业刑事律师接下来就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我们注意到,我国刑法第294条所列的四个特征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而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当然,这四种组织特征构成了组织犯罪认定的基础,但前者只是后者认定的必要条件和不足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我的当事人刘涵构成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我们还必须考察其他构成要件,如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否具有一定的认识。以下律师将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做一些探索性的论证。
1.主观故意方面
故意犯罪的犯罪人应当意识到自己的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人数众多的组织,该组织的主要业务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刘汉与刘伟、孙晓东的交往对这两人及其帮派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知之甚少,当然不知道他们是一个犯罪组织。
2.组织结构特征研究方面,该组织学生必须具备众多性、稳定性、严密性特点。
(1)稳定性。
此处的稳定性,不是指时分时合,不是我们偶尔纠集,而是在一个国家地区具有较长一段时间学生一起工作进行一些违法犯罪心理活动。辩护人对于公诉词中出现的“组织企业成员时分时合”的现象问题描述数据表示自己认同,但时分时合恰恰表明,该案的所谓“组织”,不具备稳定性主要特征。对稳定性的判别,可以实现多方面的考量,但辩护人认为,可以从三个发展方面开始着手。
一看组织内部成员的关系,黑社会老大可以不认识所有经济组织管理成员,但不能不认识骨干成员,骨干成员公司之间也应当加强彼此认识;
二看共有时间;
三看成员的行为共性,因为这些组织实施犯罪人员需要学习必备的时空环境条件。
通过法庭调查分析便可研究发现,刘汉对分属于刘维、孙晓东的“骨干成员”并不完全正确认识;就骨干成员个人而言,唐先兵不认识刘小平、缪军、詹军,更不认识到了众多的一般都是参与者,这能较稳定的社会主义组织吗?就共有时间相对而言,刘维很少能见到刘汉,因为“机器很忙”。
刘维与孙晓东几乎同时没有文化交往,分属于他们三个“组织领导者”的一般重要参与者共有时间极少,有的小组成员间甚至如果没有完成时间交集;就行为共性而言,本案29起犯罪案件事实中,汉龙集团一方的犯罪能与刘维一方形成一种交叉的只有6起。
(2)严密性。
这里的严格性主要包括组织纪律的制定和执行,要形成一般参与者、积极参与者和组织领导的内部结构。组织章程的问题已在前面讨论过。结合这个案例,我们不禁要问:刘汉能指挥刘伟吗?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注意到,有些被告,如车大勇、邱德凤,虽然知道自己是犯罪组织的一部分,但他们的杀人行为和组织章程却与之相关,只参与了一个案件。刘汉本人曾在法庭上多次问:除了孙晓东,哪个组织的成员作证反对我的罪行? 这些问题的答案是没有,没有严格的组织,不能认定有组织的黑社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