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身边的所谓 "组织成员 ",从他们进入汉龙集团的方式来看,都履行了必要的招募程序,公司显然转变了观念,把合法的 "招募 "变成了非法的 "网罗 ",混淆视听;刘汉不负责具体招聘。本案的证据证明,孙效东对汉龙集团大部分被告的招募负有责任。就算是罗网,也不是刘汉的《罗网》。上海刑事律师接下来就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保安、保镖和帮派暴徒的共同特点是三者都使用武力,但保安的职责是保护部队的财产,保镖的防御是排除非法侵权。攻击者的行为构成对公众利益的破坏。起诉书的“圈套理论”实际上淡化了法律职业对暴力的非法威慑。刘汉身边的司机或兼职保镖在工作中使用武力的权利仅限于刘汉的人身安全及其汉龙集团的合法财产权受到侵犯,本案员工个人的暴力犯罪超出其职责范围,不受刘汉的指使。而只能视为与刘汉无关的个人行为。
公诉机关对刘汉在犯罪组织中分工的指控是无中生有。
起诉书指控刘汉在内部分工中扮演“负责管理决策和指挥控制整个社会组织企业运转”的角色。公诉人已经与辩护人达成这样一个重要共识,即要把本案所控的犯罪活动组织与汉龙集团公司区别开来。诚然,刘汉在汉龙集团中负责项目投资风险决策,指挥整个国家集团通过有效提高运转的领导核心地位问题没有存在争议。
但就起诉书指控地组织学生犯罪行为而言,试问:所涉的29起犯罪案件事实中,除了“王永成被害案”外,刘汉参与、指示、授意的有多少?又有几起刘汉知情?对于我们一个连组成员实施网络犯罪毫不知情的人,能算得上决策者、指挥者吗?
起诉书称,“孙晓东负责执行刘汉的指示和汉龙集团的日常管理”,以突显刘汉在该集团的主导地位。就此案而言,刘汉在这里“导演”的是什么并不清楚。只有孙晓东的证词中提到了一句话: “韩兄所说的一切,我们都要听。”韩兄的指示是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还是指挥犯罪活动的决定?公诉机关没有证据支持孙晓东的单独证据。
起诉书还指控刘小萍负责汉龙集团的财务管理,并通过商业活动敛财。正如公诉人所说,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是合法企业,不是黑社会,所以合法企业的利润不属于犯罪组织的利润。由此可以推断,刘汉在汉龙集团的决策和指挥作用并不能证明其与其他犯罪组织的分工和层级关系。
公诉机关对《组织章程》的指控毫无根据。
公诉工作机关进行指控刘汉所率地组织学生逐步形成了社会成员企业必须通过服从管理指挥、“为公司发展利益要敢打敢冲,出了事或者公司会负责”、“公司可以遇事时打架要打赢,要勇敢的人一点”以及“哥佬倌带小弟、小弟服从自己大哥指挥”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辩护人认为“规约”内容的性质被公诉机关曲解。
检方忽视了刑法和劳动纪律之间的界限。根据公司管理体系的需要,正常的工作纪律也要求公司成员服从经理的安排,这是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应有意义。汉龙集团凭借自身竞争优势确立的法律地位,不需要暴力犯罪的支持。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孙晓东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与当地村民的暴力冲突在项目建设中并不少见。不应将其理解为“为确立非法地位和排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行为”。本案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刘伟在操作游戏室的过程中存在着排挤对手的行为,与刘汉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