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认为,如果本案中有“组织”,那么本案中就有三个组织。上述要求被告分属于我们三个方面不同的组织,一个是企业聚集在刘汉身边,或为刘汉或为汉龙公司管理工作的员工主要包括孙晓东、刘小平、詹军、王雷、桓立柱,肖永红、仇德峰、车大勇,尽管他们其中可能会有一些个别家庭成员进行犯罪,但这只是作为一个国家标准的公司可以组织。上海专业刑事律师接下来就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一个是为孙华君及其教育部下,出于对其兄弟孙晓东的亲情关照学生与其手下的保安服务组织时分时合,包括刘岗、李波等;另一个问题则是聚积在刘维身边的社会经济组织,包括陈力铭、曾建军、文香灼等18人,所控绝大部分网络犯罪由该组织教学实施。
为了保证组织的科学分类,应区分不同性质组织的案例。首先,我们应该区分刘伟和刘汉。刘汉和刘伟在法庭上作证时,根据刘伟在法庭上作证的说法,由于刘汉曾干涉过他的婚姻,刘汉和刘汉10年没有接触,两兄弟之间的案件,公诉未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因素。其次,我们应该区分刘寒和孙小东。
审判调查显示,刘汉与孙晓东的关系并不密切,彼此产生了重大矛盾。他怀疑孙晓东是1997年差点被枪杀后的内部反应人员。当得知孙晓东可能派孙华军和苗军实施暴力犯罪时,刘晓东曾采访过杨副市长,试图调解并匿名报道这起事件,他于2001年通过削减在汉龙的股份将孙晓东赶走。第三,应区分汉龙集团和与黑人有关的组织。由于检察官接受这一观点,因此这里不详细说明。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从“组织”的形成机会来看,刘汉与刘伟之间的关系联系点为亲情,刘汉与孙晓东之间的联系点为同事关系。因此,起诉书指控刘汉、刘伟、孙晓东是一个稳定的社会组织,这与案件事实不符。
经济发展特征研究方面,汉龙集团并非系被指控组织的经济社会依托。
如果按照公诉的逻辑,汉龙集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支柱,那么汉龙集团是不是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钱袋来保管财产? 在区分和分析这一特征时,辩护人认为应考察以下三个层面:
一是犯罪收益的所有权,即犯罪活动与汉龙集团的财富积累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二是经济金融资源的来源、用途、用途;
三是经济利益是否来源于犯罪。
从刘汉及汉龙集团的工作人员来看,他们与汉龙集团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从汉龙集团取得的财产属于正常的劳动报酬。无论是刘汉的保镖还是孙效东的保安,他们的月薪都只有两三千元。刘汉奖励公司员工只奖励表现好的,不是针对所有被指控的被告,而是针对所有员工。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认为,按照刘汉在法庭上的辩护,“如果不给员工发工资,就是违反劳动法”。因此,汉龙集团被告成员的生存不是靠实施违法犯罪来维持的。保安、保镖是现代社会的正当职业,其在汉龙集团及其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收入是通过正常的劳动报酬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