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武器装备和非法买卖火器、弹药、爆炸物的法律对这两种犯罪都有规定。军人非法销售军队武器装备的,优先适用本章规定,依法惩处非法销售武器装备罪。将盗窃、抢夺的武器技术装备又出卖、转让的定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再出售、转让的,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非法销售、转让武器装备罪论处,以盗窃、抢夺为从重处罚情节。 但是,盗窃、扣押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盗窃、扣押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定罪,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并以销售、转让行为从重处罚。接下来就由上海刑事专业律师为您讲非法买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概述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系统装备的管理、使用企业制度。所谓思想武器装备,是指用于进行杀伤敌人和环境破坏敌人作战服务设施的武器和军事信息技术教学设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舰艇、化学理论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讯、工程、防化、防空教育技术以及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可以直接影响关系到邻队战斗力的强弱。
2、武器装备是部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要加强武器装备管理,制止一切危害武器装备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武器装备随时到位. 巩固军队战斗力是客观需要。 近年来,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人民解放军总司令部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武器装备管理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非法出售、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造成军队武器装备短缺,扰乱军队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军队战斗力,可能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危害。
3、《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未经原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捐赠、出售、交换武器装备”,“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1、本罪客观上是违反武器装备条例,非法出售、转让军用武器装备的行为。根据《武器装备管理条例》规定,军队武器装备因使用储存时间长、性能退化、型号技术落后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装备军队的,可以退役或者报废。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根据不同情况,储存备用、教导、训练、配备民兵、拆解留用、分配非军事用途或者作为废旧物资处理。未经原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赠送、出售或交换武器装备。非法是指未经军队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出售、转让行为人依法配置、控制、使用的军用武器装备。出售是指出售军用武器装备以获取利益的行为。转让是指将武器装备私自送给他人,或者用武器装备换取其他物品。根据《武器装备管理条例》,武器装备按照质量分为四个等级:新产品、旧品、待修品、废品。非法出售、转让的武器装备,应当是军队正在编制、使用和储备的武器装备。从武器装备水平来看,不包括已经确定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因为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已经不能直接形成军队的战斗力。武器装备的非法出售和转让改变了武器装备的所有权。如果行为人将武器装备暂时出借或者出租给他人,并且不改变其所有权,则不能认定为武器装备的转让。非法出售或者转让的武器装备,应当由行为人合法管理或者负责。出售或者转让被抢劫、盗窃、骗取、抢夺的武器装备的,应当依照本法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此类犯罪的加重情节,而不是依照本规定定罪量刑。
2、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思想武器技术装备的,只要企业发生该行为,无论我们是否可以造成公司盈利的后果,均构成本罪,也不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数额以及是否具有巨大,情节内容是否影响恶劣,均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但对于出卖、转让大量使用武器装备或有其他国家特别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主体。 这项罪行适用于所有军事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明知会破坏军队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军队战斗力,还是希望或允许武器装备的非法买卖和转让。如果犯罪人知道另一人将使用其出售和转让的武器和装备犯下更严重的罪行,他将作为另一人所犯罪行的共犯受到惩罚,不再将非法出售和转让武器和装备定为刑事犯罪。
依照本条规定,非法出售、转让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售、转让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主要是出售、转让重要武器装备,或者战时出售、转让武器装备,给武器装备流散的社会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影响部队重大任务完成,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出售、转让等。以上就是上海刑事专业律师为您讲非法买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概述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刑事专业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