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开庭前的准备手续主要有:准备相关材料,常见的相关材料有阅卷笔录、相关的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庭审注意事项;确认开庭的时间、地点等。事庭前准备程序有许多,例如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就需要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接下来就由上海刑事专业律师为您讲解刑事庭前预备工作与准备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人民法院收案后抉择合用简略单纯步伐审理的,应肯定审判组织形式:拟独任审判的,确定独任审判员;拟由合议庭审判的,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2、将国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正本投递被告人、辩护人,并将休庭的时候、地点在休庭三日前关照国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能够关照其余诉讼参与人。关照可以用轻便体式格局,但应该记录在卷。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划定,合用简略单纯步伐审理案件,投递不受对于投递克日划定甑衍生。撼释渤第二百扎七二条划定:“适用简略单纯步伐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休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针对本条,有意见提出,应明确“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并将“可以通知”修改为“应当通知”;明确提前通知的时间,以便公诉机关、相关诉讼参与人做好出庭准备;明确通知的方式,规定“可以采用口头、电话等简便方式”。
3、关于地下审理的简略单纯步伐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4、依据案件情形,审讯职员能够调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逃避、出庭证人名单等题目,懂得情形,听取看法。庭前集会并不是必须召开,由审判人员根据情况掌握。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一般情况下无召开庭前会议的必要。
5、合用简略单纯步伐审理案件,审讯职员发布休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该查明被告人的基础情形,然后依次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被告人、辩护人可以申请回避等各项诉讼权利。
6、被告人有辩护人的,辩护人应该出庭辩解。
7、公诉人或许自诉人宣读或许择要宣读告状书后,审讯职员应该问询被告人对起诉书控告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8、被告人能够就起诉书控告的犯法究竟举行陈说和辩解。公诉人、自诉人应该根据需要出示、宣读主要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证据出示的,审判人员应当准许。
9、控辩两边对无异议的证据,能够仅就证据的称号及所要证实的事项作出解释,并可当庭确认。关于法庭认为有需要考察核实的证据,控辩两边有贰言的证据,或许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10、经审讯职员准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能够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相互申辩。控辩两边应主要围绕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11、审讯职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讯问被告人。
12、公诉人、被告人、自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请求证人、鉴定人出庭的,人民法院能够准予。
13、在审理案件过程当中,发明对被告人大概判处的有期徒刑跨越三年的,假如系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4、合用简略单纯步伐审理案件,应当在宣告判决前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15、合用简略单纯步伐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普通应该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投递当事人、提起公诉的国民检察院,并同时抄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法律说明》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合用简略单纯步伐审理案件,普通应该当庭宣判。”有看法觉得,“普通”与“应该”抵触,建议删除“一般”。经研究认为,“一般应当”为一种习惯表述,规范性文件中常有使用,语气比“应当”弱一些,且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有不能当庭宣判的情况存在,因此,仍保留了这一表述。
《刑事诉讼法法律说明》收罗看法稿曾划定,合用简略单纯步伐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惩罚。一些看法提出,划定仅因合用简略单纯步伐就从轻惩罚不当;从轻惩罚有重复评估之嫌,理由是:合用简略单纯步伐的案件都是被告人被迫认罪或许到案后照实供述罪恶或许自首的案件,关于上述量刑情节,刑法中已作出明确划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再次划定的必要。同时,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是指被告人在犯罪中或犯罪前后具有的情节,而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权在于法官,以法官的决定作为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显然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也违背逻辑规律。酌定从轻只能以案情或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为依据,适用简易程序与否不应当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形。经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删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以上就是上海刑事专业律师为您讲解刑事庭前预备工作与准备程序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刑事专业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