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专业律师认为民事行政变法罪的司法认定,在于区分民事、行政变法罪与其他犯罪(徇私枉法罪、帮助毁灭罪、伪造证据罪)。 同时,要注意民事和行政性变态犯罪的犯罪模式,从这两个方面加以认定。接下来就由上海刑事专业律师为您讲解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事、行政人员枉法裁判罪的人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两罪都有自己故意违背社会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其主要区别有:一是企业发生的审判工作领域进行不同。本罪的枉法裁判发生在我国民事、行政管理审判活动领域;徇私枉法罪的枉法裁判发生在中国刑事司法审判领域。二是网络犯罪心理行为的表现主要形式以及不同。本罪只表现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除此以外,还表现为使无罪的人受追诉的行为,及包庇有罪的人可以使其能够不受追诉的行为。三是对犯罪情节的要求学生不同。本罪要求一个情节发展严重;徇私枉法罪不要求情节更加严重。四是犯罪信息主体不完全相同。本罪的主体之间只能是审判相关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除审判人员外,还包括负有侦查、检察、监管部门职责的公安研究人员、检察机关人员和监管机构人员。
二、妨害法律罪与协助销毁、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对于在民事、行政法规违法审判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销毁、伪造证据的,应当认定为涉案人员,以民事、行政法规违法罪定罪处罚。
三、民事、行政人员枉法裁判罪的特殊社会形态认定
由于民事、行政变性犯罪的行为人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经常接受他人的财产和财产,行为人的行为与本案受贿罪非常相似。 刑法第399条第四款规定:“司法人员收受贿赂,犯前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本罪的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财产和财产,不符合行贿罪的立案标准的,仅按本罪处理;同时达到行贿罪的立案标准的,为牵连犯,按重罪处理。
四、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认定
认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应注意以下问题:要区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虽然二者侵犯的客体都可归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但二者侵犯的客体又各不相同:前者侵犯的是民事、行政审判的正常活动与民事、行政审判的公正,后者侵犯的是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与刑事司法的公正。客观表现也有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而后者则既可能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也可能发生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行为所指对象不同。前者针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后者则针对一般公民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要正确处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的关系。由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人往往在行为过程中(包括行为前、行为中、行为后)收受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特征,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说,前二罪的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如果没有达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的,只分别按前二罪处理;如果达到或超过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应按其中的重罪处罚。以上就是上海刑事专业律师为您讲解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认定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刑事专业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