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接下来上海专业刑事律师就来为您解答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提问由提请关照的一方先举行,在提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1.提问应当遵循的总规则
(1)提问的内容应该与本案事实有关;
(2)不得以引诱体式格局发问;
(3)不得要挟证人、鉴定人、有特地知识的人;
(4)不得侵害证人、鉴定人、有特地常识的人格尊严。
2.提问应遵循的具体规则
(1)提问体式格局:向证人、鉴定人、有特地常识的人提问,能够请求他们就其所懂得的与案件无关的事实进行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如果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能连贯陈述的,辩护人也可以直接发问。
(2)提问内容:对证人、鉴定人、有特地常识的人提问,应该针对证言、鉴定看法中有脱漏、抵触、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
(3)提问方式:提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形式,提问应当简洁、清楚。
(4)证人、鉴定人、有特地常识的人举行虚伪陈述的,应该经由过程提问廓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5)公诉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提问后,辩护人能够依据证人回复的情形,经审判长许可,在此对证人提问。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综上所述,上海专业刑事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