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可能认为自己平时足够谨慎,不会有官司来困扰我们,但是在目前的大环境下,很有可能祸从天降,比如我们遇到的刑事证据问题,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面对这些可能遇到的棘手问题呢。接下来上海专业刑事律师就来为您解答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不是拥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不是存在应该回避的情形;
(3)检材的起源、获得、保存、送检是不是吻合法令、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4)鉴定看法的方式要件是不是完整,是不是说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请求、鉴定进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5)鉴定程序是不是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6)鉴定的进程和要领是不是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7)鉴定看法是否明确;
(8)鉴定看法与案件待证究竟有无关联;
(9)鉴定看法与勘验、查抄笔录及相干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10)鉴定看法是不是依法实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综上所述,上海专业刑事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