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相关发票,情节发展严重的行为。上海国际刑事律师可以认为,本罪在刑事辩护中,有些内容应当作为重点学习掌握,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上海专业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犯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刑法》第一编总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于共同犯罪及主犯和从犯进行了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对于虚开发票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列明。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而分则中将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行为规定为一种实行行为,就使其失去了辅助的地位,不能按照帮助犯论处。
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既有总则规定又有分则具体阐述的犯罪行为的法条适用可能产生分歧。有的仅适用分则中对于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行为的规定,认为是一种独立的实行行为,不以共同犯罪定罪处罚;而有的会结合总则和分则的条款进行综合考量,将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但具体是主犯还是从犯也有不同的看法。
单位犯虚开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对于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在审理时应结合案情,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重对中间介绍人的犯罪起意、实施行为和犯罪所得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并对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区分,根据行为的危害性来认定介绍人为主犯或从犯,进而定罪处罚,以此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针对介绍开票方和受票方结识进行虚开票款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其追求共同的虚开票款犯罪活动的实现,能够构成共同犯意之下的故意犯罪,可结合介绍人的具体行为综合认定主从犯。对于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行为的犯罪应结合全案案情,综合、灵活地认定该行为的主次作用,通过判断介绍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是犯意的发起者、犯罪的纠集者,以及在犯罪全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来对主从犯的认定进行分析。需要重点考察虚开介绍人是积极主动介绍,还是被动委托介绍;是在受票方和开票方之间积极拉拢、沟通,传递相关犯罪情报,甚至截留款物,还是仅介绍引荐、提供信息。此外,介绍人从中获利多少、占比大小、行为次数等情形亦应纳入考量范围。
综上所述,上海专业刑事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