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非法拘禁?很多人不了解的是,在生活中,如果通过拘留、监禁或其他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非法拘留的犯罪行为,关于非法拘留的相关问题,下面上海专业刑事律师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非法拘留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所谓人身自由权是指人格权的内容与身体的运动和行为不受非法干涉,即在法律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自己的身体行动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障,丧失了人身自由,丧失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性。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规定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不得逮捕、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剥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一个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研究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管理体系问题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因素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我国民事权利保护能力。凡具有中国民事权利发展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其中包括学生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民事诉讼权利管理能力是法律制度赋予民事行为主体可以从事民事经济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保护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本罪的客体,包括所有的自然人(即根据自然法则出生的人)。包括无辜的公民,犯过错误的人,犯过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那些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的人,包括有潜在意志行事能力的人,如幼童、醉汉和睡觉的人。但不应包括那些没有能力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的活动的人,如婴儿、重度精神病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属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进行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都是违法经营行为发展的人,还可以是网络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信息或者可以以其他方法通过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健康自由。
符合这一特征的,应当被视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开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检查”等。它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直接约束一个人并剥夺他的身体活动自由,如奴役; 另一类是间接约束一个人并剥夺他的身体活动自由,即将另一个人囚禁在某个地方,使其不可能或明显难以离开或逃离。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比如在洗澡的时候拿走女性的更衣,让她们因为羞愧而无法走出浴室,这是一种隐形的方法。此外,是否以暴力、胁迫或者欺诈手段拘禁他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作为一种经济持续发展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工作时间内企业处于一个继续学习状态,使他人在进行一定时间内失去自己身体可以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成本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从实际情况看,他们大多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拥有一定职权的农村基层干部。
此外,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人。有的是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有的是上级领导批准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的策划者、指挥者,有的是双手被缚,奉命看守。因此,要注意的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直接责任人和出于陷害、报复等卑劣动机的人。其他人员应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因素方面表现为企业故意,并以一种剥夺利用他人进行人身安全自由为目的。“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二人通过以上。“公共服务场所”、“当众”,参见本相对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过错不构成成本罪。他人非法拘禁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为法律观念差把非法拘禁当作法律行为,有的因为报复而打击迫害,有的不调查不学习,任意逼供,有的发脾气,有的滥用职权,企图恐吓他人还有一些心怀不轨,另有打算。以任何理由故意非法拘留、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构成本罪; 为其他犯罪目的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其他罪的处罚重于非法拘留罪的,作为其他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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