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刑事诉讼意见。上海刑事案件专业律师本法律依据明确的问题,由于理解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混乱的做法,应当予以纠正。
1、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是否进行控辩协商。
法庭认罪和自首、坦白一样,属于认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阶段认罪的,各专门机关的职责不同。犯罪嫌疑人在调查阶段自愿认罪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应当记录案件,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中说明有关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控方和辩方有权协商量刑,达成协议的,检察机关提出宽大处罚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签字(法律不需要签字除外)。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的,法院应当在法庭上记录认罪情况,听取控方和辩方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
在实践中,被告在法庭上认罪,控方和辩方必须协商。被告签署结案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被告认罪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的,法院决定是否恢复法院调查。不需要恢复法院调查的,应当听取被告认罪对量刑的影响,依法作出判决,不需要协商。
2、如果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是否需要提出量刑建议;如何处理被告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
《指导意见》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执行审理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和处罚的价值,决定是否宽大,并依法作出判决。在确定宽大范围时,应当不同于第一审程序的认罪和处罚。因此,被告人才在二审程序中认罪的,不需要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更不用说协商了。由于二审对象是一审无效判决,与一审法院的审判对象不同,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确立,指控和量刑建议是否适当。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价值和意义,然后判断是否宽大。被告认罪价值不大的,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方面没有错误。如果被告认罪效果大,应给予较轻的处罚,案件需要审理,因为新事实和新证据的出现。在法庭上履行职责的检察官应当就认罪的认定和对量刑的影响发表意见,但不重新提出量刑建议,更不用说二审的辩护控制和协商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重新提出量刑建议,二审法院采取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上海刑事案件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