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察法》出台后明确规定了对于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基于案件需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留置在特定场所,调查有关问题。留置作为一种重要的调查措施,会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那在什么情形下会被留置呢?
什么是留置,什么情形下会被留置?
一、什么情况下会被留置?
如果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在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实际上不止被调查人可能会被留置,对于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也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对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可以防止其逃跑、自杀,防止其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防止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发生,也有利于各个击破、突破案件。
但是需注意的是,如果在适用留置措施时,被调查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原则上不能适用留置: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二、适用留置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采用留置措施必须做到程序规范。留置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但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性调查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严格审批,防止留置措施的乱用、滥用。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三、被留置后一定会被移送司法机关吗?
一般来说,监察机关调查完毕后,被调查人构成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定罪量刑。那是否意味着被留置的人,就一定会被移送司法机关呢?
事实上并非如此,若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经过监察机关调查后,发现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事实不存在的、经批准撤销案件或者发现涉嫌职务违法的事实存在,但只需给予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的,都不需移送司法机关。有关机关可以制发《解除留置决定书》,解除留置措施,通知被留置人单位和亲属,并办理交接手续。
四、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强化监察机关使用留置措施的程序制约,通过审批权限上提一级,严格限制留置期限,要求采取该措施不当时应当及时解除等,防止监察机关滥用留置措施。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留置的审批权限。各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都应当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以少数人意见代替多数人意见。就批准权限而言,市级、县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第二款规定了留置的期限和解除。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含省级)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留置措施。监察机关不配备类似检察院、法院“法警”那样的强制执行队伍,因此,在采取留置等措施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执行留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将其带至留置场所,可能需要公安机关配合执行,以防止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阻挠。二是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后,也可能需要公安机关派人进行看护,以保证被留置人员的安全,保障留置期间讯问等相关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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