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免除刑罚

日期:2021-03-24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上海轻微刑事案件律师,上海刑事律

  轻微刑事案件,上海轻微刑事案件律师,上海刑事律师辩护案件   对于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刑事犯罪,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十七条就已经规定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这样的规定是一种文明和人道主义的体现。从现实情况而言,年逾七十者,其人身危险性已大大降低,因此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亦可以考虑适用刑事和解。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可适用刑事和解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国家工作人员乃是法律赋予职权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法律赋予其行使公权,就意味着其必须对国家的委托忠诚和诚信,而不可违背国家授予其权力“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权谋私。

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免除刑罚

  根据国家权力理论及天赋人权的概念,公民组成国家是将自身的管理权限和防卫权让渡给国家集中行使,而国家通过法律的规定将公权力授给公职人员,让公职人员管理国家,行使权力为社会和人民提供服务。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显然已经与这个初衷背离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必然放任国家公权力不作为、乱作为乃至以权谋私,不利于法律赋予其权力为人民服务的初衷和原本。

  另一方面是因为职务犯罪的案件侵犯的乃是公共法益。作为刑事和解,强调是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某种妥协和让步,犯罪嫌疑人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以达免于起诉、逮捕和审判的一项刑事制度。而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即社会公益和国家并无特定的授权主体和委托人,因此在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刑事和解无法进行操作,而且一旦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放任刑事和解,必将导致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严重损害,因此,我们认为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不宜实行刑事和解制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委会委员郑思科、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方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远、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刘仁琦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初殿清依次就值班律师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协调运行作主题发言。轻微刑事案件,上海轻微刑事案件律师,上海刑事律师辩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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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郑思科专委认为,目前值班律师存在诉讼地位不明、与法律援助律师和个人委托律师的职责衔接不顺畅以及值班律师服务对象受限等问题,并建议建立以业务类型为标准的值班律师体系、扩大值班律师服务范围并构建相应的职业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刘方权教授认为,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并深入讨论了如何构建值班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等问题。孙远教授主张,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位及制度设计应当以程序公正的要求为标准。刘仁琦副教授立足西安认罪认罚试点的实证数据及典型案例,对值班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讨论。初殿清副教授首先论述了值班律师在现有辩护职能体系下的角色和地位,并据此对值班律师应当享有何种诉讼权利进行了研讨。自由谈论环节,张宇鹏律师结合办案经验就认罪认罚制度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现阶段值班律师的作用存在着被虚化的情况,并且无论是值班律师还是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中更多的情况仅仅是个必要的摆设,而非参与者和推进者。这说明值班律师制度和认罪认罚制度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机制,保障值班律师的作用得到切实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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