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男子傅某顺手拿走张某晾干的一根草乌用来泡酒,酒后被毒死。张某被判处2年9个月后上诉。上海刑事专业的律师发现最后,检方撤回了起诉。傅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赔25万元。张又上诉,二审法院改判。
案件详情:
张某将自营中草药店的草乌拿到外面晾晒,被过路的傅某带走。这时,张某因为照顾小女儿没有找到。
回到家,傅自豪地用偷来的草屋泡药酒。几天后,傅喝了泡好的药酒,浑身发麻。家属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报警后,警方将药酒提取与张某药店的草乌成分进行了比较。发现乌头碱成分。法医鉴定傅某死因乌头碱中毒。
很快,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张某。与此同时,付某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裁定张某有期徒刑两年零九个月,并赔偿家属30万元。
张拒绝接受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将案件发回重审。此时,检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了对张的起诉。
不久,傅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124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赔偿25万元。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赔偿4万元。
律师分析:
傅某偷草屋泡药酒被毒死,张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要有死亡结果,其次要有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为与死亡结果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上海刑事专业的律师具体到本案,张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证据明显不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证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结论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同时,不能满足刑事诉讼证据的充分条件。
正如张所说:外面有很多草乌,怎么能证明我的草乌毒死了傅某。
最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检察院也撤销了对张的起诉。
张不构成刑事犯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在这种情况下,傅的家人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根据《民法典》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傅的家人建议张在公共场所晾晒毒草乌,既不照顾也不提示,导致傅服用后死亡,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傅某偷窃并误食了有毒中草药。他有自己的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一审法院还支持傅某家属的主张,判决张某有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5万元。
张某拒绝上诉。
张某说:傅某患有关节痛,草乌中的乌头碱对关节疾病有治疗作用。傅某用中草药治病,傅某附近有很多药店卖草乌,所以傅某很可能在其他药店买草乌。
警方还提供了毒酒中的草乌,不确定是张家的草乌。因此,张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有过错,构成侵权,但应减轻责任,改判张某赔偿4万元。
为什么张不承担刑事责任,却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为刑事判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而张有罪证据的结论既没有其他证据相互证明,也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张某无罪。
但在民事案件中,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法官可以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规则推导另一事实,无需当事人证明。
具体来说,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法官自由证明的原则,得出了一个高度封面的结论,即十有八九是张的死亡。
最终法院推定事实,确定张某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减少判决赔偿4万元。
最后上海刑事专业的律师提醒,不要以恶为小。傅偷草乌不仅伤害了自己,也给家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真的很遗憾。同时警告我们: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