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公诉机关指控刘汉和刘伟是同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人,但本案起诉书中所显示的犯罪事实与刘伟案件的犯罪事实并不一致。这说明检方并不认为刘汉和刘伟对所有的犯罪事实负有同等责任.即使刑事犯罪成立,两个组织领导的事实范围的差异,刑事责任的范围自然不同。松江刑事律师接下来就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刘汉对上述12项犯罪的19个犯罪事实不承担责任。这一点已提请法庭充分注意。以上是辩护人对一个罪名的基本评价,以及对刘汉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讨论。我们在质证中已经明确,具体案件事实认定中的其他事项不一一列举。合议庭合议时请查阅庭审笔录进行全面审查。
个案所包含的14项罪名29起犯罪案件事实与本案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由于本案涉案的犯罪事实大部分不是刘汉本人的作案、指使或指使,故不应追究刘汉的罪责,但检方认为刘汉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对领导的一切犯罪事实负刑事责任。这样,本案是否属于有组织犯罪案件就不能忽视。辩护者认为,这些案件的事实与有组织犯罪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可以确定,这些罪行既不是有组织的,也不可能是有组织的。其中三起指控的罪行无法组织起来。
1.单位进行犯罪,也就是对于起诉书指控的骗取银行贷款罪。
在法院的调查中,检察官表示,在解释组织章程和汉龙企业文化时,对黑手党式组织和汉龙集团的认识有两点不同,企业文化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定不能混淆,辩护人认为这一观点完全说服了辩护人,我非常同意。汉龙集团显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控辩双方已就此达成共识。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其成员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但我们看刑法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单位的所有特征都不能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是暴力,单位不能实施暴力。
当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确实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本单位名义犯罪的,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设立企业、单位为犯罪手段或者为犯罪目的而犯罪的,不是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犯罪。当时企业已成为犯罪的工具。我们现在可以清楚地理解,检方和辩方已经达成共识,汉龙集团及其数十家关联企业都不是出于犯罪目的设立的。骗取贷款不应列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基于犯罪人个人特征的犯罪不能视为有组织犯罪。
被告方认为,本案中的非法经营罪不构成有组织犯罪。关于非法经营罪,起诉书指控刘汉通过赌博活动偿还赌债。这不是好的行为,而是完全基于个人的喜好,与组织无关。无论有没有组织,他都会这样做,所以这不能以有组织犯罪的罪名起诉。
开设赌场罪,我所指的是刘汉与几个富翁打牌的事实,即便构成网络犯罪,同样他也是我们个人的品性发展产生的结果。虽然已经不是个好习惯,但同样问题不是社会组织管理行为。
松江刑事律师发现,根据起诉书的事实和检察官提供的证据,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分别是孙晓东、田伟、刘伟喜欢枪支所致。他们三个人的行为是“性格决定行为”的典型例子。这些行为不具有组织目的,因此诱发不良行为的个人性质犯罪和非法行为不能归类为有组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