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解答: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内容是什么?

日期:2022-09-30 关键词:松江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起诉辩护意见内容

  律师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内容,辩护意见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的写作中要注意,先声明辩护人是经合法程序取得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然后就从案件的事实、证据、本案应当或者说是可能适用的法律以及起诉量刑方面提出己方的意见,最后说明,希望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审查时采纳,并写明辩护意见书的作者以及写作时间。接下来就由松江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内容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松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解答: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内容是什么?

  一、律师提交设计要求中国检察机关工作作出不起诉决定

  1、人民检察院对于技术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只有这样两种方法处理分析结果: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是发展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的种类主要包括企业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能力不足不起诉。律师调查发现自己案件事实问题可能构成不起诉条件的,应当明确提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2、法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己没有进行犯罪行为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对于检察院认为应当发展作出不起诉制度决定。”该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社会责任,已经可以追究的,应当通过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企业终止审理,或者公司宣告无罪:情节具有显著影响轻微、危害程度不大,不认为是一种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中国刑法理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直接告诉学生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一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风险责任的。”因此,律师阅卷时发现解决上述分析事实和理由是否存在的,应当能够及时研究提出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

  3、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 律师发现情节明显轻微,为准备、中止犯罪,为胁迫从犯,自愿自首或者作出重大立功,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辩护或者回避危险等情形的,应当说明不予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 提出不得依法起诉的意见。

  4、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进行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检察院工作仍然可以认为没有证据能力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诉讼制度规则(试行)》第40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为了确定网络犯罪嫌疑人构成一个犯罪和需要我们追究刑事社会责任的,属于电子证据能力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犯罪行为构成要件事实就是缺乏一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方面存在很多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据以定罪的证据材料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发展之间的矛盾不能科学合理有效排除的;根据这些证据得出的结论更加具有中国其他可能性,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的;根据学生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如果律师主要通过阅卷、会见、取证等辩护工作,认为经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提供证据不足,且检察机关人员已经出现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做到及时报告提出相应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

  二、提交设计要求进行检察机关认定量刑情节或改轻罪起诉的辩护意见

  对于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律师可以从量刑人员手中寻找任何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自由裁量权的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认罪、犯罪未遂、未成年人、有无赔偿、共犯等,提出辩护意见,由检察机关在起诉中确定量刑情节。如果律师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罪名不对,应当将涉嫌的罪名作为另一罪名,改变罪名后可以减刑,应当提出改变性质的辩护意见。

松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解答: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内容是什么?

  三、反映企业需要进行补充调查研究证据、纠正程序违法、管辖权等内容

  有些案件需要额外的证据,重新评估,调查等。在某些情况下,存在违反程序的行为,甚至需要提出非法证据才能排除这种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涉及非法处理涉案财产等。律师可以依法进行辩护。

  四、提前沟通或庭审突击中辩护意见的选择

  很多中国律师不愿意在进行审查起诉阶段将辩护意见告知检察官,以防止学生自己被知根知底。有些企业案件的检察官会主动向律师通过了解辩护方案,但却拒绝向辩护人透露出了自己的观点。有些案件相关证据上存在一些疑问,如果我们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及时问题提出,可能会影响导致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律师的思路补充证据,从而不断充实证据材料,反而让律师发展成为控方。因此,是事先沟通能力还是庭审突击有时值得深入思考。

松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解答: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内容是什么?

  但松江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在现在的司法社会实践中,如果一个律师在庭审中突击,检察机关也可以同时通过企业延期审理工作程序需要补充新证据,这样反而会丧失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服检察管理人员的机会;特别是我们考虑发展到现在的检察机关对于内部控制考核体系制度,在起诉之前说服的可能性会高于起诉之后。另外,律师和检察官之间关系应当坦诚相待,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充分利用重视与检察技术人员的沟通。答辩意见的提出方式,律师可在检控复核阶段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辩护; 他可就整个案件或一项证据或事实提出意见。一般情况下,辩护意见比较成熟,具体,指控有争议,事实千差万别,尽量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理由。以上就是松江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内容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松江刑事辩护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推荐阅读内容
  • 松江刑事辩护律师分享造伪造金融票证罪相关法律知识
  • 松江刑事辩护律师对于律师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笔录是否可以复印问题进行解答
  • 松江刑事辩护律师解说关于香港不诚实犯罪与内地刑法中有关犯罪有何不同?
  • 松江刑事辩护律师会见被告前的庭审笔录的全文
  • 松江刑事辩护律师解答关于假冒专利无罪辩护的两个要素相关问题
  • 伪证需要考虑的基本要素是什么?看看松江刑事辩护律师对此的回答
  •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松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解答: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内容是什么? //www.logo-fac.com/sjxsls/2469.html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