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行为人不管是在着手之前还是在着手之后,其实都是有可能成立中止的。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因为行为人主观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不过此时也要对中止犯追究责任,那一般中止犯罪行为该如何处罚呢?下面就让松江刑事律师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内部参照系
如同在未遂犯外部举行分歧范例的比拟同样,对中止犯也可在外部举行分歧范例的比拟,从而完成惩罚的平衡。例如,在其他情节相同时,同样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的幅度与所造成损害的大小成反比,对损害较大的中止犯的减轻处罚幅度应当小于损害较小的中止犯。对于以下几种类型的中止犯,也应注意实现处罚的均衡性。
1.准备阶段的中止犯与实行阶段的中止犯。
准备阶段的中止犯是指在准备犯法的过程当中,主动废弃犯法的情况。实施阶段的中止犯,是指曾经动手实施犯罪,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既遂结果发生的情形。无疑,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对法益的侵害程度重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因此,在造成损害只能减轻处罚时,应注意对实行阶段的中止犯的处罚要重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
2.动手中止与实行中止。
在犯法的实施阶段,可将中止犯分为动手中止与实施中止。①动手中止是指着手犯法后,只需主动废弃犯法,即可消灭犯罪既遂危险的情形。实行中止是指着手犯罪后,自动放弃犯罪还不够,还需实施积极行为才能消灭犯罪既遂危险的情形。②实行中止对法益的侵犯程度重于着手中止,故对前者的处罚应重于后者。
(二)外部参照系
对中止犯的惩罚,还必须经由过程与未遂犯、预备犯处罚的比较,才能真正实现罪刑均衡。
1.准备阶段中止犯的处罚。
准备阶段的中止行动原则上没有可罚性,假如一定要追查准备阶段中止犯的刑事义务,对其惩罚应该轻于实施阶段的中止犯,而且轻于其余情节沟通的准备犯。对准备阶段的中止犯的惩罚应轻于实施阶段的中止犯,这无需多言。对准备阶段的中止犯的惩罚应轻于准备犯,这是由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是行为人主动放弃着手实行犯罪,而预备犯则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在未能着手的原因上,二者存在重大不同。为了提前保护法益,需要尽可能地号召行为人在预备阶段就放弃实行犯罪,所以,从刑事政策出发,对预备阶段的中止犯的处罚有必要轻于预备犯。
2.实施阶段中止犯的处罚。
对中止犯终究处刑是不是平衡的比拟基准不是既遂犯,而是未遂犯与准备犯,以来是,《刑法》第24条中没有涌现“对比既遂犯”惩罚的字眼。当实施阶段的中止犯没有造成侵害时,是否有这种罪刑均衡的观念,就实务而言不太重要,因为只要没有造成损害,就应对中止犯免除处罚,不会出现罪刑失衡问题。
然则,假如造成了必定的侵害,应该加重惩罚时,罪行平衡的观点就异常需要,由于对中止犯的加重处罚以适用既遂犯的法定刑为前提,在此量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在此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进行减轻处罚。但是,减轻到什么程度才是合适的,离开了未遂犯、预备犯的比较基准,就是无法回答的。
对着手阶段的中止犯的惩罚应轻于其余情节沟通的未遂犯,这无需多言。同时,对着手阶段的中止犯的惩罚还应轻于准备犯。纯真就法益损害水平而论,当然是动手阶段的中止犯重于准备犯,由于动手后的中止犯客观上给法益造成了紧迫的风险,而准备犯仅是对法益构成为了要挟。然则,在使法益免于被消灭这一点上,无疑中止犯应比准备犯加倍遭到刑法的“厚待”。比拟《刑法》第22条、第24条可见,惩罚准备犯的重要选项是“从轻惩罚”,而处罚中止犯的首要选项是“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这是中止犯受到刑法优待的表现。立法者如此规定刑事责任,具有号召犯罪人及时中止犯罪、救助处于危险之中的法益这一刑事政策上的考虑。因此,对着手阶段的中止犯的处罚,不仅应轻于未遂犯,而且应轻于预备犯。
对实施阶段的中止犯的惩罚应轻于未遂犯、准备犯,这才解决了惩罚的下限问题。对中止犯的加重惩罚其实不意味着有限加重,其存在加重的上限问题。中止犯减轻处罚的下限比较基准应为预备阶段的中止犯。显然,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对法益的侵犯程度重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因此,对实行阶段的中止犯的处罚应重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
总之,对实施阶段的中止犯,惩罚应该重于准备阶段的中止犯、轻于预备犯与未遂犯,这才是合理的。如果您遇到了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在线一对一咨询松江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