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步伐因此作出死刑讯断、裁定的法院报请复核开端的。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的相关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国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等人民法院复核。高等人民法院批准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该按照第二审步伐提审或许发还重新审讯。接下来就由上海死刑复核律师为您讲解如何掌控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需求注重的是,《1998年刑事诉讼法法律说明》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国民检察院未抗诉,报请高等人民法院复核,高等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应该提审或许发还重审。根据何种步伐提审,此处未作明确划定,法律实践中意识分歧。此前,已有高等人民法院就如下题目请示我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没有上诉、国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案件,高等人民法院假如不同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实施,是否间接改判被告人死刑脱期施行?仍是发还重审或许经提审后予以改判。
2、对此主要有四种观念:第一种看法觉得,最高人民法院收死刑核准权后,高等人民法院已无权间接改判,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划定,由高等人民法院提审后,作为第二审步伐改判被告人死刑脱期施行。第二种看法觉得,高等人民法院提审后,应作为第一审案件处理,所做的判决被告人可以上诉。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四种意见认为,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量刑过重的死刑复核案件,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不必经过提审程序,可直接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综合考虑司法公正与司法成本,刑辩律师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审;决定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因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此种情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
3、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许国民检察院抗诉,高等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需求注重的是,为进步诉讼服从,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刑事诉讼法法律说明》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了此种情形下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的时限。
高等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国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需求注重的是,《1998年刑事诉讼法法律说明》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项划定此种情况下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核,《刑事诉讼法法律说明》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各方面的看法,调解为“十日内”。以上就是上海死刑复核律师为您讲解如何掌控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死刑复核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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