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苏英从护士站外的治疗以及车上拿了一支带针头的注射器可以进入一个护士站,走到现在正在研究工作的护士张某身后,用左手勒住张某的脖子、右手持注射器针头抵住张某右颈部,以要面见专家系统反映新冠肺炎相关情况发展为由挟持张某,致张某右颈部出现皮肤组织损伤。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死刑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基本案情
被告李苏英,女,汉族,1977年4月21日出生,工人。
2020年1月2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苏颖在广东省作为广州中国医科学生大学生活附属公司第一部分医院(新冠肺炎进行定点收治医院)住院部西五病区肾内科走廊,从护士站外的治疗以及车上拿了一支带针头的注射器可以进入一个护士站,走到现在正在研究工作的护士张某身后,用左手勒住张某的脖子、右手持注射器针头抵住张某右颈部,以要面见专家系统反映新冠肺炎相关情况发展为由挟持张某,致张某右颈部出现皮肤组织损伤。经医务管理人员需要反复多次劝说至17时许,李苏颖松开左手,张某趁机教育脱离挟持。后李苏颖被公安部门人员带离现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对于法院关于审理。
法院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李苏英在定点医院劫持医务人员为人质,用注射器恐吓医务人员,持续时间长,造成医务人员受伤。 并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对挑衅滋事罪给予严厉处罚。 鉴于李素英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认其罪行,并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被告被依法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企业没有进行上诉、抗诉,上述可以判决已于2020年4月14日发生相关法律制度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这是新冠肺炎住院医院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发生的又一起医疗干扰事件。 被告李素英没有理由挑起事端,在医院护士站拿着注射器,以见专家报告疫情为由,恐吓在职护士,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 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人民法院根据李素英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后果,以及他的认罪和处罚,依法判处他一年有期徒刑,反映了对这类犯罪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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