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9日,被告人明军到甘肃省兰州市五洲皮肤病医院治疗其鼻根两侧深褐色斑块。该院皮肤科主任张(被害人,女,35岁)对其进行了色素分离、浅表电解等治疗。一个疗程后,袁明军认为疗效不好,造成烧烫伤。他要求医院赔偿,并威胁要报复。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明军无故要求高额赔偿而未果。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死刑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基本案情
被告公司人员明军,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务工工作人员。
同年12月,元明军决定报复张某,并购买了刀具、厨刀等工具。 2018年1月22日14时20分左右,明军一名队员持刀进入梧州皮肤科医院张某办公室,锁上门,用锋利的刀刺伤某胸、背部,刺了十多刀。 张瑞敏摔倒在地后,继续用菜刀砍断某一颈部,导致颈内外动脉、颈内静脉、左肺静脉破裂,双肺破裂死亡。 犯罪后,尚明军知道有人报警,正在等公安人员。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对于法院一审,甘肃省高级管理人民通过法院二审。最高国家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研究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员明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员明军不能正确认识治疗效果,在索要高额赔偿未得到满足后蓄意报复,到医生办公室持尖刀、菜刀连续捅刺、砍击医生致死,犯罪情节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员明军虽有自首情节,但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员明军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罪分子明军于2020年5月9日依法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医学是一门复杂的生命科学,诊断和治疗计划是医生基于医学知识做出的专业判断,患者应合理对待治疗效果,不应因医生的不良治疗效果而生气甚至报复。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九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是一起提高患者因对治疗效果产生不满,经调解未果,报复杀害中国医生的典型应用案例。被告公司人员明军虽有自首情节,但其蓄意报复,在就诊近一年后携刀具到医生管理办公室可以连续捅刺、砍击医生致死,主观影响恶性深,罪行都是极其具有严重。人民对于法院应当依法队员明军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网络犯罪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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