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厉刑罚措施之一。在我国,死刑的适用,历来都是极为谨慎地对待,严格控制死刑。因此,我国刑法典中不仅严格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此外,在适用程序上还明确规定了一种特别审批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所这就是说,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作出死刑判决外,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复核程序审查批准后,方可生效,交付执行。判死刑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种是立即执行死刑的案件,另一种是判死缓执行。在批准程序方面,这两种情况有所不同:
1、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判处死缓二年执行的案件。
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批准的报告、死缓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判决及全部诉讼卷宗及证据,如为共同犯罪,对于其中一个或多个被告人判处死缓二年执行的,还应将全部案件的证据材料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死缓执行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诉讼文书齐全、一案一报。对于收到批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同意判处死缓二年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予以批准;
2)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明,证据不足的,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认为原来判决过重的,应当重新作出判决。
2、立即执行死刑的案件,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些案件的核准权依法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死刑案件: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对于此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应在上诉结束后3天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等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作出同意判处死刑的决定,然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直接进行提审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审理。高等法院审理后,改判的案件为最后裁决,不能上诉或抗诉,提审后仍处死刑者,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等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仍然是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如果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然判处死刑,也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交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如同意判处死刑,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时,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案件:
对于杀人犯、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治安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依法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要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案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批准死刑判决的决定应与维持死刑判决一起作出。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批准死刑,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同时由原人民法院发出执行死刑的布告;
2)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应重新审判;
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