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网络消费侵权案律师 近年来,网络交易蓬勃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快速壮大,为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积极回应市场和消费者关切的重点、热点和难点。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度。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办法》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实践中,作为侦查行为的网络搜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常含有交叉内容之类型。
(1)网络通信审查。网络通信审查应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中,侦查机关运用在路由器、服务器、终端软件预先设置的关键词过滤程序,对网络传输信息进行智能筛查,发现与特定犯罪密切相关的某些关键词,尤其是与色情、暴力、恐怖主义犯罪相关的关键词,从而锁定侦查对象。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阶段中,由于关键词过滤程序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网络通信信息,不应被视为侦查行为意义上的网络搜查。但在第二个阶段中,在通过关键词过滤锁定侦查对象后,对该侦查对象的网络通信实施的进一步搜索检查,包括在法定情况下对其通讯工具、邮件系统等进行的搜查,则显然属于作为侦查行为的网络搜查。
上海网络消费侵权案律师 (2)实施“黑客行为”进行搜查。在专业领域内,“黑客”及“黑客行为”的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但在一般语义下,“黑客行为”是指未经许可即通过网络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的行为。针对网络犯罪,侦查机关亦可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网络进入犯罪嫌疑人的计算机系统进行搜索检查以发现和收集证据,其行为本质符合“黑客行为”的一般特征。但侦查机关实施“黑客行为”面临一大困境,即在许多国家“黑客行为”本身是为法律所禁止的,那么侦查机关有无突破此种禁止、实现此种网络搜查行为合法化正当化的可能?例如借助“银盘理论”假手他人实施“黑客行为”,或者事先申请令状获得许可等等。对此应予以充分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