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属受贿犯罪。在经济交往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依据受贿所得的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第31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索要钱财的重罚。第31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所造成的便利,通过其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
一、关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杨浦区江浦路刑事律师提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案件立案标准(试行)》&《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使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其所担任的主管职务,有权或承办一项公共事务并为之提供便利,既包括行使其职务上的主管,负责其职责;承揽一项公共事务的权力,还包括行使其职务上的隶属、约束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如果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在单位领导下并不属于其所属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则应认定为“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所造成的便利,通过其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是“财物”的认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在贿赂犯罪中,包括金钱、物品和财产利益。财产权利益包括可换算成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减免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犯罪数额,按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金额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收受银行卡的,无论受贿者是否实际取款或消费,卡内的存款金额一般应全部认定为受贿金额。用银行卡透支时,如由发放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额也应认定为受贿金额。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罪追究。
三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认定。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案件立案标准(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提出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可以构成受贿犯罪。违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但为他人谋利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因请托人之其他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求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求人财物的,就受贿而言,在这里,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利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对实施和履行三个阶段的行为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只要有这一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根据别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点是必须的。知道自己有特殊请托事项,并接受他人的请求,被认为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利”,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中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故犯有具体请托事项;
(三)履行职责时不受邀请,但事后根据履行职责的原因接受他人财物的。
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有行政关系的被管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的行使,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上海杨浦区刑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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